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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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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的目的

1.1.2 研究的意义

1.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含义和内容

1.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含义

1.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内容

2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现状

2.1.1 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2.1.2 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的适用状况

2.1.3 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适用状况

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问题分析

2.2.1 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的适用困难

2.2.2 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具有局限性

3 外国环境侵权责任方式的借鉴

3.1 侵害排除责任方式

3.1.1 英国美国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赔偿

3.1.2 德国的衡量补偿请求权

3.1.3 日本的忍受限度理论

3.2 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3.2.1 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

3.2.2 英美德日普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3.2.3 赔偿社会化机制健全

4 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的完善

4.1 利益衡量原则的确立

4.1.1 利益衡量的含义

4.1.2 利益衡量的标准

4.1.3 利益衡量的结果

4.2 立法建议

4.2.1 立法的指导思想

4.2.2 立法设想

5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拓展

5.1 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的引入

5.1.1 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及特征

5.1.2 惩罚性赔偿方式的适用条件

5.1.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例外

5.1.4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5.1.5 立法建议

5.2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5.2.1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5.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支持

5.2.3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5.2.4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5.3 赔偿责任方式社会化机制的建立

5.3.1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内容

5.3.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5.3.3 立法构想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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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已经成为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环境侵权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都存在缺陷。侵害排除责任方式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积极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环境侵权这一特殊侵权尤为适用,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实现,主要原因是没有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不是完全停止污染企业的经济活动,就是致受害者的损害于不顾,本文在分析了外国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的具体运用后,认为我国也应该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中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并对利益衡量的标准进行界定,同时提出了立法构想;针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环境侵权中的局限性本文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局限性,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例外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了设计,同时提出了立法建议;其次,对于环境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主张予以赔偿,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进行了界定;最后,针对环境侵权责任人无力赔偿或者责任人不明问题,主张建立赔偿责任方式社会化机制,并分别从责任社会化的模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设计,并提出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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