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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改革中强制执行权双重属性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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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权属权

二、 关于强制执行权属性的认定的价值

三、 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四、 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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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权属性。在这一部分中又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在这个问题中作者阐述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多个角度对强制执行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又介绍了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对人执行到物执行;从民行交叉、以刑代执到刑执严格区分;从审执不分到审执分立。第二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性质或称属性。在这个问题中,重点论述了司法权的概念、行政权的概念,以及司法权与行法权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得出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第二部分是关于强制执行权属性认定的价值。作者认为对强制执行权作双重属性的认定有三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奠定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为执行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为执行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作者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新的执行理念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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