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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福利性研究——以河南省43个试点县(市、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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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新农保”),是指国家为了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自2009年开始由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①从而为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建立现收现付加名义账户型。②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惠民政策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它对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人们心理预期、促进消费,进而拉动内需也影响深远。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方面体现了该制度的普惠性特征,但另一方面,新农保制度能否真正弥合利益配置差距,能否切实缓解国民养老压力,能否让人们获得确定的安全预期和老有所依,能否持续增进农民福祉和幸福感,并最终彻底改善其老年生活,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同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等问题上都很难冒然定论。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特质之一,经济福利性指标可以有效地衡量出新农保制度的保障价值问题。
   本文结合社会保障相关理论和西方福利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对“福利”、“经济福利(性)”、“社会福利”和“公共福利”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辨析入手,并以河南省自2009年开始的第一、第二两批共43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运行状况为例,研究当前中国新农保制度在快速发展中的经济福利性问题。
   本文认为新农保制度的出现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无论是从经济保障价值还是从社会整合价值,其历史功效都十分明显,但新农保制度经济福利性的增进又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在做好对新农保制度本身属性的准确定位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不断整合各种力量,并规避各种制度“陷阱”,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初步普惠”的条件下尽早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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