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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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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四 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现象

第一节 令人堪忧的农地质量

第二节 政府对农用地用途管制的干预失当

第二章农用地用途变更审批的正当性:游离于规划框架之外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关系

第二节 审批中规避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章 农用地用途管制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偏差:偏离规划既定的目标

第一节 行政责任追究不力

第二节 刑事处罚量刑畸轻

第三节 土地生态修复理念的缺失

第四章 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的深层原因

第一节 农用地价值认识偏差

第二节 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驱动

第三节 缺乏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约束机制

第五章 抑制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现象的建议

第一节 弱化地方政府违反农用地用途管制规范的经济动因

第二节 完善有关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各种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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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99年开始正式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作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农地用途变更,保证农地特别是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国家安全。然而其实施以来成效甚微,虽然耕地数量得到保证,但是耕地的质量令人堪忧,非法占用农地、农地用途擅自改变的现象频发,其中地方政府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严重失灵。
  该文主要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之间的关系出发,以土地利用规划的视角探讨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的主要原因。首先,通过对我国农用地现状的分析考察,寻找出其制度失灵主要表现为农地质量令人堪忧和政府干预失当两个方面。其次,以土地利用规划的视角分析出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的浅层原因:一方面是在农用地用途变更审批中无视规划、规避规划的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是对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中偏离规划既定的目标,行政追究不力,刑事处罚畸轻,缺乏土地修复意识,造成土地违法成本过低。再次,通过对浅层原因的深入分析,得出这些浅层原因中所蕴含着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的深层原因和制度根源:对农地资源价值认识的偏差,过分追求经济价值忽视了农地资源特有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等社会价值;地方政府由于其自身利益驱动,以及我国特有的“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管制局面和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行为监督机制,从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带头违规违法,土地监管混乱不堪的局面。最后,针对其原因给出抑制我国农用地用途管制失灵现象的建议,主要包括弱化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经济动因和完善与农用地用途管制实施相关的配套制度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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