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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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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程序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部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互相让步和妥协并通过契约形式达成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和解协议,通过被告人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赔礼致歉、填补损失后,由法院对彼此达成的会商协议来进行审核与认定,决定对被告人不予以究查其自身的刑事责任、不予科罚或者对被告人从轻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作为当今刑事司法方面的新趋向,其在世界不同的区域的探索与发展无不彰显出传统司法观念及思路的蜕变。我国审判程序中适用该制度一方面体现出刑事司法开始更加重视对两方当事人的人文关切,更是人民法院在探索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的一大举措。法律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代表着我国刑事和解正式进入制度化的实施进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院作为该阶段的践行者承担着怎样在立法架构范围内具体施行我国的和解制度的责任,如何才能更好的展示该制度的功能以及价值的挑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作出的专门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仅仅在宏观方面做出了规定,具体的微观细节方面的操作步骤规定不明确的缺陷也是存在的。
  本文以审判阶段的过程中出现的公诉和解案件为视角,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经验和理论成果,结合该制度在中国审判阶段现实境况,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在审判程序中面临的和解的标准、规则不明确,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的适用现状与刑事诉讼当事人预期的期望形成了巨大反差,以及法院法官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当事人主体性丧失、法官消极的适用该程序等问题,提出进一步构建这一新兴制度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改进思路和具体路径。要完善立法层面上对此制度的规定,包括要明确法律适用方面问题,在一定的限度条件下适度的放宽该程序的适用领域,制订详细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和解实施程序。增强法院自身的督导以及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职能,使审判程序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获得更加有效的多层次的监督;建立一系列完备的配套措施来辅助支持该制度的功能施展,使得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系统化、高效化的实施,以期能够不断地完善和规范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统一较为混乱的和解实际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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