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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点刑狱司监察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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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点刑狱司是监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朝廷“趋势之变,顺事之宜”地逐渐建立了多元化的地方监察体制。提点刑狱司最初是为了疏理地方刑狱、平反冤案、纠举违法官吏而设。景德年间重置提点刑狱司“实分转运使之权”,提点刑狱司的设置是宋代统治集团防范转运使成为新的藩镇割据势力,因而分割削弱转运使权力的政治策略。提点刑狱司的设立和巩固,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提点刑狱司有效履行司法监察、行政监察职能对于实现狱讼无冤、惩治贪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通过对其履职的监督、严格回避、适当介入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监督而不干预、履职而不越权。提点刑狱司履行司法监察、行政监察职能处理具体案件有很大区别,履行司法监察职能处理案件转运司与提点刑狱司交叉管辖,在制度上两者对于上诉案件都管辖权,只是针对民刑案件的不同有先后顺序而已,但其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按劾官吏,就有很大的不同,“州军按发属吏已申监司,如有陈诉,监司不作妨碍;其监司按发官吏,除初按发一司外,余司并不作妨碍”,也就是说在职务犯罪的管辖上,实行的是监司机构首办责任制,一般情况下,谁按发谁负责到底,办案程序的不同反映了对于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不同认识,对于严惩贪赃具有现实意义。 提点刑狱长官作为掌管一路司法、监察等重要事务的路级长官,宋代统治集团对其监督是非常重视而有严格制度规定的。宋代选任提点刑狱司长官的资格条件有放宽降低的趋势,以扩大选任范围,满足现实统治的需要,选任的程序主要包括宰执堂除和官员荐举,两者具有一定的衔接关系,更加有利于选出合适的提点刑狱长官,为了更加审慎的选择,又增加了公议环节,使选任的程序更加公正。提点刑狱司长官任满后升迁,无论是到中央还是到地方,都会担任比较重要的差遣,担任提点刑狱差遣,已经成为宋朝整个官僚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锻炼国家关键岗位官员的重要平台。

著录项

  • 作者

    宋宪印;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 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 学科 专门史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郭文佳;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政治制度史;
  • 关键词

    宋代; 提点刑狱;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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