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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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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新农村建设包含了农村的科教文卫以及环保等方方面面,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新的研究讨论。在这之中,在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一个新问题主要是经济法制度创新。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因不仅包括公平和效率优点,还包括对二者的合理兼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新农村建设在经济法制度创新的思路上应该“从经济政策到以经济法律”、“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到自发性制度变迁”、“从关系经济到契约经济”三方面的变革。我国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需求,这意味着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是十分必要的。
  本论文由正文五章组成。第一章回顾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新农村的含义和理论,新农村建设与合作金融之间的关联性。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法治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讲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二章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简述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治创新的正当性。介绍了保证机会平等、允许合理差别、补偿和救济弱势群体。第三章,我国合作金融法律保护现实情状与缺损原因。包括了合作金融法律保护的回顾,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从1949年开始,农村金融开始以合作社的形式组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的现状是合作金融法制不健全,合作金融的功能不能很好发挥。第四章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入手,分析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的启示,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评述,比较了中外合作金融的区别,吸收借鉴外国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先进经验。第五章,主要论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的路径和制度选择。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也是文章的创新点所在。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商业银行法》,效仿国外创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创制《农村合作金融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合作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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