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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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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一)概念界定

1.公共安全

2.公共安全事故

3.政府责任

(二)地方政府承担公共安全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

1.政府失灵理论

2.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

3.政府寻租理论

二、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的现状

1.政府在意识上不重视公共安全事故

2.事故信息透明度不高

3.政府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

4.政府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的体制不健全

(二)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政府承担责任不足的原因分析

1.预警机制不健全

2.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

3.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4.应急保障机制缺乏

5.非政府组织参与不足

6.行政问责制不完善

7.执法监管存在漏洞

三、国外政府应对公共安全事故的模式借鉴

(一)日本

(二)英国

(三)德国

四、完善我国政府承担公共安全事故责任的对策

(一)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1.培养政府危机意识明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事故的预警系统

(二)健全应急保障机制

1.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

2.保障物资按其用途分类

3.政府应建立健全和落实事故处置专项预备金制度

4.建立应急物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措施

1.塑造问责文化氛围

2.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3.合理划分行政权力,明确问责对象

4.要健全政府补偿金制度

(四)加强政府监管

1.实行强制的安全监管

2.加强安全监管法制建设

(五)建立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机制

1.建立各级政府间合作机制

2.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的良好互动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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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局势变幻莫测、国内改革日趋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中国输日“毒水饺事件”等等,说明我国已经进入到一个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的时期,各种安全事故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影响到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时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国际形象受到影响。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然而我国政府在应对这些危机时所表现的公共安全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文在公共管理学、公共行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有助于明确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有助于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从而推进我国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推进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本文以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为研究对象,旨在探寻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公共安全事故的概率。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对政府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一,借鉴政府失灵理论、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和政府寻租理论,笔者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出发,提出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不足。 第二,以“9.8”襄汾尾矿库事故为个案,对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第三,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事故有效措施,探寻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具体路径,提出完善预警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完善问责制、加强政府监管和构建政府之间和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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