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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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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 ATM 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的含义

二、 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与形态

三、 ATM 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及比较探析

四、ATM 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不同主体附随义务的内容

五、 违反ATM 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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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ATM机日益普遍的今天,我们都享受到了它带来的方便和快捷。但是在这种新型的银行交易工具下,却有着非常复杂的合同关系。因此,与传统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相比,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更加复杂、涉及主体更多。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特指个人借记卡存款合同成立后,储户每次在ATM机上发生业务时,在银行和储户之间以及银行和银行之间等不同主体间存在的附随义务,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即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因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而负担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
   本文试对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作一初步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界定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的含义,银行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单位户也包括个人户的存款合同,其存款凭证有存折、存单、银行卡等,那么在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是指储户在ATM机上发生银行业务,该储户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其使用的存款凭证只能是银行借记卡而不能是其他存款凭证。
   第二部分是对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与形态进行分析,附随义务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罗马法中的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得到体现,并且该法典认为这种义务来源于根据契约性质发生的公平、习惯和法律。《德国民法典》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其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就援用第242条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推出合同所需要的新义务,从而留下了大量关于这类义务的典型案例。此类义务就是日后学者所称的附随义务。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之附随义务非自合同成立时产生,因为即使思维缜密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洞察到附随义务的全部内容且规定于合同之中。因此,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之附随义务的确立源自于诚实信用原则效力的扩张,其附随义务具有通知、保密、协助、保护等具体形态。
   第三部分是对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义务之比较作出分析,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信赖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使附随义务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张。银行存款合同义务的扩张一方面表现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阶段,即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生成,另一方面表现在合同的履行中,除给付义务以外,还有附随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由于银行存款合同义务群自身的复杂多样,那么,厘清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能更加准确的分析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
   第四部分是对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不同主体附随义务的内容作出划分,ATM机限定下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指一切通过ATM机发生关系的主体,既包括银行卡存款合同主体,也包括银行卡存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既包括附随义务付出者,还包括附随义务受益者,非常复杂,为了更好的理解银行存款合同随附义务,对不同合同主体进行分类分析,使之类型化就有助于对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解和运用。
   第五部分对违反ATM机限定下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违反ATM机限定下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该法律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违法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但也不排除其他方式。我国关于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采用的是一般条款加特殊规定的模式,基本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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