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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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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的,它们不构成犯罪都可以通过因不符合犯罪构成得到佐证。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却没有将这类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之中探讨,是从犯罪的属性这个角度来证明它们不构成犯罪而不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论证。这种研究方法并不科学,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犯罪构成成为定罪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我们也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审视探讨它们。
   本文先探讨了犯罪阻却事由的称谓。详细比较了我国学者对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的称谓,提出了“犯罪阻却事由”这个新术语。犯罪阻却事由这个术语避免了从犯罪属性的角度来探讨但又不在犯罪属性这部分研究的弊端:它将传统理论放在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研究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损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统一起来,纳入其自身体系;而且此术语准确又简洁,是最适当的总结这类事由的称谓。
   讨论了犯罪阻却事由在国内外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犯罪阻却事由的定位,它们都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了犯罪构成体系内部。大陆法系中的三阶层体系,其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是犯罪阻却事由;英美法系中的合法抗辩事由是犯罪阻却事由,两大法系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对犯罪阻却事由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犯罪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对犯罪阻却事由的定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的归纳为两种:一是认为犯罪阻却事由不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即纳入否定说;二是认为犯罪构成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即纳入肯定说。前一种观点是主张在犯罪构成之外来寻求犯罪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后一种观点主张在犯罪构成之内来解决其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阻却事由也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并论述了其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的必要性。在犯罪构成体系内部来解决犯罪阻却事由,证明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由于笔者认为犯罪阻却事由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提出了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的思路及设想,并论述了犯罪构成体系重构的必要性。作者的观点是借鉴大陆法系的三阶层体系,重构后的犯罪构成体系具备三个递进的层次即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第一阶层,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不当然的构成犯罪,只有顺次经过了第二、第三阶层,没有阻却其犯罪的事由才能确定其实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体系重构的基础上论述了犯罪阻却事由被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理所应当的。
   本文借鉴大陆法系的划分,对犯罪阻却事由进行了分类。按照有无法律明文规定分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指由国家刑法明文规定,将一些特殊行为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由。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指刑法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共同生活的观念和法律精神而将行为排除的犯罪事由。认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有四类,即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符合刑事责任主体之行为,无罪过事件。论述了承认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必要性,认为,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制定法的滞后以及实质违法性的要求,体现了超法规阻却事由存在的必要性。并分别列举了法定犯罪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所包含的种类。详细的分析了六种超法规阻却事由: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基于被害人承诺,义务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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