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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我国容隐权的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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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容隐观念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春秋时期,汉朝时期将其制度化后历朝历代也都沿用了此制度。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却从未承认过这项制度,不过容隐制度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道德倾向的基础之上的,尽管其不被法律承认,但容隐观念却依旧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强人所难”,立法者应当尊重这种人伦亲情,所以应在法律中设置容隐制度,因为只有尊重了个体人的价值取向,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才能更好的进行法治建设。张晋藩先生曾说过: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律也应当从社会价值和人伦亲情的角度出发,在适当的范围内作出有限的妥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观念深入人心,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强,因此构建当代容隐制度便越来越成为法律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说过:制度的改变最重要的是思想的改变。本文从权利角度入手力图通过对古今中外的容隐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本身的价值理念是否符合现代法治观念,明确其刑事法律的价值,最后对构建这一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达到由思想到制度的改变,使现代刑法在保持其权威性的同时更加人性化。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容隐权的基本内容。首先分析了容隐权的涵义及容隐权的本质特征,包括主体资格的特定性、行为主体的权利性、刑罚适用的免责性。接下来又对容隐权的中外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其一考察了我国古代到近代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容隐制度自产生直到新中国成立前都被保留,但中国的“亲亲相隐”更注重把容隐作为一种义务。其二考察了国外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西方最早产生容隐制度的目的可能与中国传统的容隐制度产生的目的基本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家庭血缘关系,但随着西方自然法的观念日益渗透,西方的容隐制度在近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注入了人权、平等的思想,从而有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中国历史和域外立法的合理经验值得我们继承与借鉴。
  第二部分论证了我国容隐权制度构建的科学依据。容隐制度符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谦抑性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这其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可谓是容隐制度的构建中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当行为人隐匿、包庇自己的亲戚时,就会由于无期待可能性而不用承担责任,也就不属于犯罪了;容隐权的制度构建也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国际化趋势的要求和广大民众的要求。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容隐权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容隐权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容隐制度缺失,法律没有明确确立容隐制度。但是在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对几种自诉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亲属财物等规定中还是存在相关内容;造成容隐制度缺失的原因,除了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还有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限制理解和过分强调刑法的保护功能;而容隐权缺失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和体制权力的泛滥这两个弊端。
  第四部分解析了容隐权在刑法中的具体制度构建。首先容隐权的制度构建势在必行,但也要理智的分析考察,在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继承与移植相结合原则、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才能保证容隐权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其次容隐权在实体制度的构建主要应涉及容隐权人的范围界定、容隐权的实施方式以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限制规定等具体内容。此外,关于容隐权,学术界一直就存在很大的争论和驳难,实践当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为了将来亲隐权制度的合理构建,我们应认真、谨慎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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