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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反思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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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状况

2.国内研究状况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四)本课题的创新点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1949年-1957年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初步确立

2.1957年-1978年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陷入停滞

3.1978年-1982年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逐步恢复期

4.1982年—至今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发展、完善期

(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的价值

1.权力的制约需要

2.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3.有助于制止和消除司法腐败

二、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监督

(二)执法检察

(三)工作监督

(四)人事监督

三、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实践考察与反思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1.宪法中的规定

2.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

3.监督法的规定

(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实践考察

1.听取和审议同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2.询问和质询

3.罢免与撤职

4.个案监督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2.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缺乏权威性

3.缺乏专业的司法监督人员

4.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

5.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监督法制不完备

(四)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制度的反思

四、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监督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监督立法,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法制化

(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专门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制度

(四)完善质询程序,转变监督方式

(五)监督程序要进行细化、规范

1.确立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基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具体运作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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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其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实质,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司法权进行制约,以保证司法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问题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权的独立性受到忽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充分表达主人意志,并达成广泛共识,进行权力委托和权力监督的强力载体。在当前我国司法腐败久治难愈的困境中,我们必须研究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作用的问题。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权与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统一于司法公正的目标,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政命题。
  本文立足现行立法,诠释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体现出入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监督司法权直接来源于宪法。通过阐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历史形成和演进过程进一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的价值;全面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监督的主要内容,并对现行法律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现状,并深入剖析了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的监督地位、监督功能发挥得不够,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必将严重损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威性。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了如何从完善权力界限和法律规范入手,对人民代表大会审判监督权权威性和正当性进行再认识,同时,从依法监督,坚持审判独立原则,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改进方案,从而保障审判独立,防止司法腐败。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权制度概述。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四个阶段即初步确立、陷入停滞、逐步恢复、发展完善期展开了论述,从而引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制度价值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综述,分析了司法独立、法定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
  第二部分对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由于监督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民主进程的艰难程度,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执法检察、工作监督及人事监督四个基本内容进行系统梳理。
  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和运行现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有所不同,而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存在具有权威而广泛的法律依据,其运行机制正当而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司法现状的迫切需要。但现实当中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监督出现了矛盾现象,即越位与不到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道理上认清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其次在思想上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摆正位置,端正态度;最后要从行为上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
  第四部分思考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改进途径。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检察官掌握着国家审判权、检察权,要防止其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法院公正司法,而审判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司法腐败则必然导致裁判不公。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院的改进途径应选择保障审判独立与防止司法腐败两个进路。
  因此,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始终围绕促使法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为中心,就必须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在监督过程中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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