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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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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说明:图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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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1.1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背景、优势和风险

1.1.1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背景

1.1.2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

1.1.3金融集团综合经营风险

1.2金融集团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美、德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倍受关注

1.2.2美、英、德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具有代表性

1.2.3没有关注金融集团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的逻辑关系

1.2.4金融危机引发新的思考

1.3金融集团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的内在逻辑关系

1.4研究目的和现实意义

1.5主要创新

第2章 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理论与经验

2.1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相关理论

2.1.1组织结构服从于战略

2.1.2“看得见的手”取代了“看不见的手”

2.1.3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

2.1.4杠杆效应

2.1.5纯粹型与事业型控股公司

2.2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国际经验

2.2.1英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

2.2.2美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

2.2.3德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

2.2.4日本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

2.3金融集团组织结构评估

2.3.1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适应性评估

2.3.2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效率性评估

2.3.3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安全性评估

2.3.4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对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反思

第3章 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理论与经验

3.1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相关理论分析

3.1.1信息不对称

3.1.2金融机构自身脆弱性

3.1.3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

3.1.4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悖论

3.1.5功能监管

3.2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

3.2.1英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

3.2.2美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

3.2.3德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

3.2.4日本金融集团监管体制

3.3金融集团监管体制评估

3.3.1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适应性评估

3.3.2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安全性评估

3.3.3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效率性评估

3.3.4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对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反思和变革

第4章 我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

4.1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现状

4.1.1中央汇金公司的组织结构是金融控股公司

4.1.2主要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是银行控股集团

4.1.3主要保险集团的组织结构是金融控股公司

4.1.4证券集团还没有形成清晰的模式

4.1.5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典型的产融集团

4.1.6民营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4.2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4.2.1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

4.2.2不规范的组织结构已经引发了综合经营风险

4.3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理性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4.3.1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金融业全面协调发展

4.3.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案

4.3.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了最佳风险隔离机制

第5章 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

5.1我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现状

5.2我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5.2.1当前金融集团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

5.2.2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

5.2.3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利益冲突没有根本解决

5.3我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5.3.1人民银行具备超然独立的职能定位优势

5.3.2人民银行更关注我国金融业全面协调发展

5.3.3人民银行具有核心金融市场监管职能

5.4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职能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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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旨在提出金融集团的最优组织结构与监管体制,为我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本论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了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背景、优势和风险,考察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创造性提出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内在逻辑关系: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金融集团监管体制对组织结构具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只有金融集团组织结构是科学的,而且金融集团监管体制与其相适应,才能保障金融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阐述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理论基础,详细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集团组织结构进行了适应性、效率性和安全性评估,进而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具有明显优势的金融集团组织结构。
   第三章阐述了金融集团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金融集团监管体制,针对国际金融危机集中暴露的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介绍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最新改革思路,分析了美国牵头监管模式的优势。
   第四章考察了我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通过对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现状和风险案例分析,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最优选择,该模式能够较好的权衡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同时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第五章探讨了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通过对我国金融集团主监管制度和欧美金融监管最新改革动向的分析,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监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人是理性选择,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职能。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阐明了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和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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