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股东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研究
【6h】

股东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第1章 股东网络投票的一般理论

1.1 股东网络投票的概念与特征

1.2 股东网络投票的产生和发展

1.3 股东网络投票的价值

1.4 股东网络投票系统

第2章 股东网络投票的适用范围规则

2.1 适用网络投票的公司范围

2.2 适用网络投票的股东范围

2.3 适用网络投票的事项范围

第3章 股东网络投票的通知和时间规则

3.1 股东网络投票的通知规则

3.2 股东网络投票的时间规则

第4章 股东网络投票的效力规则

4.1 重复投票

4.2 空白投票

4.3 临时动议和修正案

4.4 网络技术故障

第5章 股东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的完善

5.1 股东网络投票的适用范围规则的完善

5.2 股东网络投票通知规则的完善

5.3 股东网络投票时间规则的完善

5.4 股东网络投票效力规则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2004年我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股东网络投票作为新的股东表决方式确立了下来。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网络投票不是传统表决方式的补充或替代,它是在网络技术冲击证券市场的现实背景下孕育的创举,在维系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权益方面拥有独立的价值。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则散见于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的实践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虽然这种灵动的方式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网络投票作出回应。在网络技术向经济领域渗透,悄然影响着我国公司发展的当下,股东网络投票作为与传统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股东委托代理投票地位平等的表决方式应当被纳入我国《公司法》。
  现行股东网络投票具有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互联网系统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两种投票系统,这可能导致重复投票、空白投票等效力难题。本文从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入手讨论股东网络投票的效力难题,认为股东网络投票时不享有修改权,应当运用网络技术避免重复投票的产生。现行股东网络投票具体规则的适用范围仅仅是上市公司,适用主体是中小股东,适用范围和投票时间太过保守,对网络技术故障导致股东表决权受损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这些缺陷都阻碍了股东网络投票功能的发挥。鉴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股东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则的立法经验较为先进,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在考察它们的立法和学术观点的同时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总结出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完善建议,从而更加全面、权威地指导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衡平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实现双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