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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律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长湴村近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中心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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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习惯性产权规范的生命力:以族田制为例

第一节族田制的生长空间:补国家法之不足

第二节族田制的内在生命力:完整的权利结构和保护机制

第三节结论

第二章正式产权规范调整的有限性:以合作化运动为例

第一节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改造

第二节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主导和退让

第三节结论

第三章习惯性产权规范与正式产权规范的融合性:以股份合作制为例

第一节新合作制:习惯性产权规范的约束

第二节股份制:正式产权法律规范的推动

第三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形态:两者的融合

第四节结论

第四章习惯性产权规范与正式产权规范的和谐及余论

参考文献

附录1:原创性声明

附录2: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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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性产权规范属于习惯范畴。对于习惯性产权规范在我国产权制度建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经济学者特别是制度经济学家们从非正式制度的方面有较为充分的论述,但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却甚少关注和展开研究。与之相关的对于习惯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主要从抽象的法理层面上展开。而事实上,单纯的法理研究难以客观地反映出在真实世界中习惯与法律交互作用的真实面貌,不能切实的指导我们在立法上如何重视和发掘习惯的合理性和实践理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合理的习惯等关键问题。故本文选取了一个与传统研究范式不同的路径。本文通过调查研究,详细考察了广州市天河区长湴村在近现代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试图在现实的制度变迁中来展现习惯与法律交互作用的真实面貌,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本文认为:习惯性产权规范与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和谐同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合理建构有着关键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各种轻视或否定习惯性产权规范的论调进行了辨析和反思,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方面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1章是以族田制为例,论述了习惯性产权规范的现实生命力。该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长湴村族田制的历史的详细考查,得出族田制这种习惯性产权规范的生长空间在于弥补国家法之不足。第二节通过对族田制的权利结构和保护机制的分析,强调习惯性产权规范的内在生命力。最后一节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相关结论。 第2章以合作化运动为例,论述了国家正式产权规范调整作用的有限性。第一节从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改造入手,分析了国家试图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造的过程。第二节从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主导和退让局面的缘由分析,得出了国家正式产权规范调整的有限性。第三节得出了相关结论。 第3章以股份制的形成为例,论述了习惯性产权规范与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相互融合相互包容从而形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各种形态,以股份制为典型。第一节是新合作制的形成。第二节论述股份制的缘起。第三节是在习惯性产权规范和国家正式产权规范催生下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种种新形态。第四节是相关结论。 第4章是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以前文的理论为基点,提出了习惯性产权规范和国家正式产权规范的和谐建构,从物权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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