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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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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但便利相对人申请复议,能够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稳定社会关系,而且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还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章第33条规定,申请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外理决定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规定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设置了先行履行纳税义务和先行行政复议的双重前置条件,限制了纳税人诉权的正常行使,不利于违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为的纠正,也不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在分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设置的双重前置条件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弊端。重点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主要就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引入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收司法主义这两个理念进行阐述;第三章是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构想。重点对如何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通过深入浅出的论述,本文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应该废除税务行政复议的双重前置条件,从而充分保障纳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使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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