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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域名权的冲突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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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商业标记权是指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或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三权”出现的历史不同,我们在遥远的古代社会就能发现商标的端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概念才最终确立。在西方的英国,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同时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将商标权纳入了工业产权的范畴,并通过立法等形式加以保护。在东方的中国,明清时期虽有一些关于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权”的概念,直到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才出现“商标权”一词。商号权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之中,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以企业名称权的形式在《民法通则》中进行了一定的保护。而商号权的人身权属性表明其与特定的商事主体的身份及人格紧密联系;同时商号权还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这就要求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其商号并依法使用其登记的商号;同时对盗用、冒用其商号的行为,商号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同时,商号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也可依法进行权力抵押或许可。域名权是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而产生的,与商标权相比,具有构成方式的简单性、应用领域的广泛性、注册制度的宽松性、使用地域的无差别性和全球唯一性等特点。上述“三权”出现时间不同,产生原因不同,权利范围也不同。
   进入新世纪,我国商标与商号以及域名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不仅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理论界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及域名权的探讨很多,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依旧出现大量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三权”产生的先天不足,也有我们后天保护措施的乏力。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思如下,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的概述。分别从“三权”产生的历史渊源谈起,并对商标、商号与域名进行比较,总结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部分是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首先,明确了权利冲突的概念,并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其次,对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并探寻二者冲突的原因。再次,比较了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并找出其冲突的原因。最后,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及对外经济交往三个方面论述了“三权”冲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分别从国际条约、英美及大陆法系等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并总结出国外解决“三权”冲突的实践及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立法与实践。首先分析了导致我国“三权”冲突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解决“三权”冲突的原则,即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特别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解决我国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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