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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未来遗产及赠与税税制规划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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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

1.1.1 选题背景

1.1.2.选题目的

1.2 研究范围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架构

1.3.1.研究方法

1.3.2.论文架构

2 相关文献综述

2.1 开征遗产及赠与税必要性与意义

2.2 关于遗产及赠与税实物抵缴的立论根据

2.3 国外实物抵缴相关规定

2.4 以非货币资金抵缴遗赠税方式的探讨

2.4.1 实物抵缴范围

2.4.2 公共设施抵缴遗赠税

2.4.3 未上市(柜)股票抵缴遗赠税

3 台湾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的简单回顾与问题探讨

3.1 遗产及赠与税之起源

3.2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制订、修改过程和特点

3.2.1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制订与修改过程

3.2.2.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主要特点

3.3 台湾遗产税与赠与税之课税范围、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规定

3.3.1 遗产税之课税范围、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规定

3.3.2 赠与税之课税范围、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规定

3.4 遗产及赠与税之稽征

3.4.1 申报期限

3.4.2 申报人

3.4.3 稽征业务单位的权责区分

3.4.4 稽征业务单位的审核职责内容区分

3.5 征税实务中抵缴遗产税及赠与税方法及现状分析

3.5.1 抵缴遗产税及赠与税方法及现状

3.5.2 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及赠与税的相关规定

3.6 遗产及赠与税对经济之影响:两种相反之观点

3.6.1 遗产及赠与税之负面评价观点

3.6.2 遗产及赠与税之正面评价观点

3.7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总体评价与相关问题之探讨

3.7.1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总体评价

3.7.2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相关问题剖析

4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4.1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现实意义与必要性

4.1.1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现实意义

4.1.2 开征遗赠税的必要性

4.2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条件与可能性

4.2.1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有利条件

4.2.2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之可能性

5 中国大陆遗产及赠与税架构的初步设想

5.1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的不利环境分析

5.1.1 台湾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的环境分析

5.1.2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的不利环境分析

5.2 中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之课税范围、税率及应纳税额之探讨

5.2.1 开征遗产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5.2.2 开征遗产税之课税范围

5.2.3 遗产税税率之设想

5.2.4 免税项目之设想

5.2.5 扣除项目金额之设想

5.2.6 免税额和应纳税额之设想

5.3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方式

5.4 试拟中国大陆遗产及赠与税之征收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5.4.1 征收管理办法

5.4.2 配套措施

5.5 规划中国大陆遗产税与赠与税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 结论与研究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致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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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香港、台湾都征收遗产税。中国大陆在1949年前曾征收过几年的遗产税,但所征寥寥:1949年后,在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上也有遗产税的税种,但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和计划经济而实际上并未真正付诸实施。五十年后的今天再次提出征收遗产税,这与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由于社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上有一批人已聚集了一定量的财富,客观上存在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征收遗产税无疑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
  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在去世时遗留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所课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比例非常小,但它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一方面,它鼓励人们不要靠上辈的遗产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也可刺激高收入者即期消费,多向社会捐赠,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因素,因此也有必要返还给社会,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中的矛盾。
  赠与税则为财产所有人因赠与、移转其财产予他人时所课征之租税。性质上,实系为弥补遗产税之不足,防杜逃漏而产生,属于遗产税之补充税种。由租税归宿观点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实为财富移转税的一体两面,一制两式。然而,遗赠税之税收通常仅占开征该税的国家或地区的总税收的0.8%至2%之间,其在财政收入上,实无足轻重。可见,遗赠税课征之主要目的,在于缓解由于居民收入差异所造成的贫富悬殊问题,促进社会福利。
  财政乃庶政之母,十八世纪亚当史密斯(A.Smith)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租税课征需符合公平、明确、便利及使稽征费用达到最低等四大课税原则。观诸整个租税结构中,属于直接税制的所得税与遗产税,最能符合上述原则。其中遗产税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以其所有并具有财产价值之一切权利为课征对象,并向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发单征收之租税。由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课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可通过财富的再分配,避免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和贫富两极分化。
  新华网北京2005年4月6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访问时表示:这一两年内遗产税法出台还是有可能的。贺铿认为《物权法》草案现己进入二审,估计今年可通过并实施,此举成为开征遗产税最为为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

著录项

  • 作者

    甘鸿英;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暨南大学;
  • 学科 会计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罗其安;
  • 年度 200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遗产税; 赠与税; 租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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