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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一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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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的研究及立法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1.5 人体器官移植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

2.1 犯罪主体

2.2 主观方面

2.3 客观方面

2.4 客体

2.5 情节严重的标准

3 域外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启示

3.1 犯罪主体的确定和刑罚处罚

3.2 犯罪对象“器官”的范围

3.3 对中介的特别规定

3.4 已逐步建立完善的遏制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体系

3.5 建立了器官移植完善的服务系统

4 完善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建议

4.1 完善该罪的犯罪构成及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4.2 完善规制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的法律体系

结语

尾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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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制裁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先河。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法并不完善。
  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了2011年以后该罪的数个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对该罪的立法现状及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借鉴部分域外关于人体器官犯罪立法,提出增加医疗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确定间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素、扩大本罪保护的器官范围、将中介行为明确规定为组织行为的一种、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改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确定本罪为行为犯而不是目的犯和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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