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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问题的法律分析——以王某被性骚扰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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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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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一、案情经过

二、法院判决

三、此案中所涉及的问题

第一章 “性骚扰”的内涵及侵害的客体

一、“性骚扰”的内涵

二、“性骚扰”侵害的客体

第二章 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条件:实施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二、主观条件:实施者主观上有过错,且一般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客观要件:有对受害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五、 因果要件:损害结果和性骚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章 当前我国在处理性骚扰问题中的困境

一、处理性骚扰问题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受理后取证困难

三、被害人自身因素造成案件的调查或处理困难

四、社会民众因素加剧了侵害人的主观恶性

五、惩罚力度不够造成对侵害人的震慑作用不足

第四章 应对性骚扰问题的现有法律救济措施及建议

一、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国外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我国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应对性骚扰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二)完善司法

(三)建立性骚扰的社会防范机制

(四)明确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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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妇女权益的保护趋于复杂化,有关问题仍在恶化,如中国妇女在经济、就业、婚姻家庭、人身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尤其是“性骚扰”这一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反性骚扰条款。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对保护妇女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但是该法规定过于制度化、笼统化,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上的要求并不能完全成为生活中的现实,致使法律实效无法实现。虽已立法,保障机制却不够完善,是影响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获得更大进展的重要原因。
   本文所讨论的王某被性骚扰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几起胜诉的性骚扰案之一,虽然最终法院认定安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人格尊严的侵犯,而没有直接使用“性骚扰”这一概念,但这也标志着我国在对待性骚扰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本文通过研究王某被性骚扰一案,明确阐述了“性骚扰”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性骚扰所侵害的客体性质,性骚扰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当前我国在应对性骚扰问题上的法律救济措施。同时还讨论了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和当前我国在性骚扰诉讼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最终提出了应对性骚扰问题的一些可行性措施,从而为破除当前性骚扰问题所走入的怪圈提供了一定的解决途径。这一怪圈即:性骚扰者胆大妄为,受害人难以启齿,从而问题越发被人忽视,感觉法律越发漠视性骚扰。
   为了应对性骚扰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适用上加以改进,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改变公民对性骚扰羞于启齿和保持沉默的态度。只有给予这些欲行不轨之徒以警告和惩戒,才能最终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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