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特点
第一节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形式
第二节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发展的新特点
一、贿赂范围由财物、财产性利益向非财产性利益发展
二、贿赂手段由短期投机改为长期经营、由现货交易改为期货交易
三、贿赂手段由利益积极增加向消极减少转变
四、贿赂手段由从受贿人为主辐射到和受贿人有关的关系人
五、贿赂手段越发隐蔽,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六、单位行贿增多
第二章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新特点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社会原因
第二节 经济原因
第三节 制度原因
第四节 司法原因
一、大量司法判例的反向指引作用
二、对行受贿犯罪的打击不平衡
第三章 现有司法适用的误区及法律分析
第一节 司法适用的误区
一、为取得受贿证据,对行贿人过度适用“坦白从宽”政策
二、单位行贿替代个人行贿现象突出,但难以界定犯罪并处罚
三、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认识误区
第二节 产生误区的法律分析
一、行贿罪立案标准和刑罚设置不完善
二、行贿罪构成要件不完善
三、单位行贿罪的规定不完善
第三节 域外立法的借鉴——比较法层面的分析
一、国外立法例
二、启示与借鉴
第四章 应对新型行贿犯罪手段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行受贿犯罪在立法上应均衡适用标准
二、应规定“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第二节 扩大贿赂的范围
(一)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
(三)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非财产性利益的行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 建议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单位行贿罪的完善
一、应当均衡单位行贿罪与其它贿赂犯罪的刑罚
二、应当建立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
第五节 刑罚制度的完善
一、增设罚金刑
二、充实资格刑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