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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扔乞丐”致人死亡案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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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分歧意见

1.1案情简介

1.2争议焦点

第二章 罪与非罪

2.1领导的命令是否为阻却犯罪的事由

2.2行业“潜规则”能否成为“保护伞”

2.3流浪乞讨人员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2.4谌某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章 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

3.1谌某是否职务犯罪

3.2谌某的行为侵害的法益

3.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3.4谌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3.5谌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四章 非职务犯罪

4.1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4.2谌某不构成遗弃罪

4.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4.4谌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5谌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6其他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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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口流动加速,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人群增多,如流浪乞讨人员、养老院“三无人员”等。而某些负有救助职责的人员,比如个别民政人员,不仅不予以救助,而且为了所谓的政绩,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向无人救助的危险境地,最终导致其死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样的行为似乎成为了普遍默认的“潜规则”。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理论界对民政干部跨县“扔乞丐”行为构成各罪的不同观点,比较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得出民政干部“扔乞丐”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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