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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辉强奸杀人案”的证据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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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警犬鉴别屡屡用于刑事侦查领域,是侦查人员破案的好帮手,但在实践中,警犬鉴别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法学界颇具争议。笔者认为,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等方面来看,警犬鉴别尚不具备证据资格,只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使用。
  DNA鉴定在证据学中被称作“证据之王”,然而,DNA鉴定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证实案件情况,更有甚者得出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需持审慎的态度对待DNA鉴定的证明力。
  确定行为人有罪,须全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没有疑点,得出唯一性结论,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否则只能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
  本文以徐辉强奸杀人案为例,着重分析、探讨该案的争议证据问题—警犬鉴别、DNA鉴定、证明标准。笔者试图通过对徐辉案焦点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反思该案背后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应当细致深入地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各项证据环环相扣地加以印证才能防止错案的产生;当面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秉承“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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