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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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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行关联案件在其他论述中多被称为民行交叉案件、民行交织案件或者民行重合案件,是行政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审判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这一模式之后,以民行关联案件这个用词,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对民行关联案件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从行政机关介入民事活动方式的角度把民行关联案件的成因总结为行政机关授予民商事主体资格、行政机关许可民商事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商事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行政机关裁决民商事纠纷五个主要方面,并根据分析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需要,将民行关联案件分为行政行为是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民事案件争议的问题是行政行为的基础事实、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相同的基础事实、因解决民事争议而作出行政裁决、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损害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五个类型,并对每个类型都举例说明。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主要国家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审理民行关联案件的模式简况,从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上对我国民行关联案件的三种模式即并行模式、先决模式、附带模式进行了概括,还对三种模式的利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
  文章的重头是第三部分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提出的一并审理模式的构建和完善。文章认为,和以往的论述和用词如“交叉”“交织”“重合”相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一并审理的条件限定为“相关”民事争议,这里的“相关”应当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去理解,只要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能够克服分别审理时浪费司法资源、不便当事人诉讼、导致裁判矛盾等缺陷,就应当认定属于“相关民事争议”,进行一并审理,而且“民行关联案件”这一用词也是为了体现与法律规定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表述方式的统一,这一观点贯穿于全文的各个方面。文章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民事争议没有法律上、理论上、实践上的任何障碍,也无需限定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需要附属于行政案件。文章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对一并审理中的案件管辖、一并审理申请的提出、案件受理费、证据、是否分案、审判组织、庭审程序、裁判方式、上诉案件的审理等进行了详细论述。
  在结语中,笔者提出,一并审理制度的落实和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在司法审判中要用更加广阔的视野来理解民行关联案件的“相关性”;二是实体法关于民行关联案件的研究依然不能停歇;三是需要司法实践对一并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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