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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交通工具引发事故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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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绪论

一、引言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四、创新点与不足

五、本文结构

第二章 构建框架——支撑本文的几个元素

一、单位

二、内部

三、交通工具

四、事故

五、单位内部交通工具引发的事故

第三章 结果导向——一个行为的不同法律定性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

四、危险驾驶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

八、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九、民事侵权行为

十、意外

十一、对几种法律后果的简单评估

第四章 感性认知——一些案例的引证

一、交通事故

二、危险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在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1)

三、生产安全事故(厂区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碰撞致司机死亡2)

四、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观光车制动失灵致人死亡3)

五、重大责任事故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车内危险化学品燃烧3)

八、过失致人死亡罪

九、过失致人重伤罪

十、民事赔偿

十一、对上述案件的简单评析

第五章 理性分析——连接行为与后果的桥梁

一、针对交通工具本身

二、关于道路的界定

三、如何确定实施主体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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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数量,以及以机动车为代表的交通工具保有量均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对单位内部交通工具引发事故在法律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为不同的事故定性将直接影响后续的法律处罚与赔偿,涉案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性。而以公安、安全监管为代表的基层执法部门,也出于对法律不同的理解,对相似的案情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置方法。
  本文从对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入手,探究了刑法体系下与事故有关的13类犯罪行为,并且厘清了刑法语境下的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以刑法语境下的“事故”为起点,向行政法方向推演,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事故的范畴。
  本文对交通肇事罪等7种事故类犯罪,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民事侵权行为,意外事件几种法律后果进行归纳分析,阐述实际执法活动中涉事单位在事故定性方面存在倾向性的原因。本文认为,事故类犯罪与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某一特定事故的分析,彼此可以共存。
  结合事故可能引发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文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实际案例用以支撑观点,进一步强调了单位内部交通工具引发事故“同案不同罚”的普遍存在。结合案例,本文认为对于单位内部区域是否属于道路,应以社会机动车是否可以无差别地取得通行自由作为标准。在道路区域,本文对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4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和区别,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有条件的特殊规定与普通规定的关系,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是无条件的特殊规定与普通规定的关系。在非道路区域,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3种犯罪行为的区别,认为是否具备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判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标准。
  最后,针对事故查处部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可行的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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