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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的选择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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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审级制度从功能性的视角分析,应当具备恢复秩序和规则治理的双重功能,两者在现代各个法治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中体现出不同的侧重地位。而基于不同审级结构的功能结构,可以划分出纠纷解决主导型、规则治理主导型和混合并重型这三种模式。尽管我国在形式划分上属于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却没有如同理论分析一般发挥出较强的纠纷解决功能,并伴有一贯的规则治理功能的缺失。 面对着这样的现实司法困境,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大的修改后,这就促使在新的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有必要引入新的思路对审判中心主义下制度的改革进行新的分析与解释。本文以刑事审级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功能视角下刑事审级制度的模式划分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探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缺陷,针对性地提出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即以我国两审终审制功能的恢复为近期目标,以构建秩序恢复与规则治理两者并重的混合多元型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为远期目标,以期丰富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推进刑事审级制度改革完善的可行性。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总计三万余字。 第一章,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一般考察,本章通过厘清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来总结刑事审级制度具备的两大应然功能,基础性功能是秩序恢复,延伸性功能是规则治理,并结合两大功能在实践中发挥的比较分析,分析其对刑事审级结构的影响。 第二章,刑事审级制度模式划分,理论界习惯用刑事审理的层级数量的思维方式来划分刑事审级制度的模式,但这种划分标准并不严谨,也不能体现各国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的内在逻辑和本质性的差异。因此本文以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为主要标准,将现代各国刑事审级制度划分为三大模式:秩序恢复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以及混合并重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在初步划分的基础上,本章还对这三种模式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比较。 第三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反思,以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结构的视角分析,我国实行的是秩序恢复型主导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即实行以恢复秩序为主、以规则治理为辅的功能结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却没有如同理论分析一般发挥出较强的恢复秩序的功能,并伴有一贯的规则治理功能的缺失。本章将从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缺失的视角上对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四章,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审级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正式确立,明确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未来重要的司法改革方向,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前提,而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构建完善的刑事审级制度,两者之间具有良性的互动关系。本章将在探讨两者关系的基础上,对当下审判中心主义方向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对原有刑事审级制度模式造成的冲击和挑战进行简要分析。 第五章,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的选择和重构,随着我国国情的重大变化,两审终审的运行合理性也逐步削减。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运行始终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其应然功能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但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的改革触及一国司法体制的根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是一项内容深刻、涉及全面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法治的转型期内,较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式是寻求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式转变。分阶段从近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长远的整体模式构建来着手。近期从制度和实践方面深层次解决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功能缺位的困境,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的恢复,长期则针对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冲击和挑战构建混合多元型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以配合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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