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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概述
第一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概念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定义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类型
三、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现象的产生
第二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阴却的现状和成因
一、目的港货交付阴却的现状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成因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交付义务的特殊性
一、承运人交付义务履行对象的非确定性
二、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
三、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必须先以货方提示提单为前提
四、提单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交付义务履行的双重依据
第四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后果
一、承运人权益遭受损害
二、承运人享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承运人凭单交付货物义务的免除
第二章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属性的认定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性质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属性
第二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识别
二、不同贸易术语下对于确定目的港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影响
三、提单的法律属性对确定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影响
第三章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情况下对承运人权益的救济
第一节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二、提存的条件
三、提存机关的确定
四、提存的程序
五、提存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海上运输中提存的规定及其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海上货物的留置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
二、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对象
四、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序
第三节司法救济
一、申请法院拍卖
二、承运人向法院诉请赔偿损失
第四节行政措施对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影响
一、我国《海关法》对于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相关规定
二、海关行政措施对于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作用及局限
第四章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法律局限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法律局限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三、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模糊
四、向托运人追偿以留置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合理
五、《海商法》与《海关法》上相关规定的冲突
第二节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
二、健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存制度
三、完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四、协调《海关法》与《海商法》相关法条间的冲突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