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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中交付阻却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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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概述

第一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概念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定义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类型

三、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现象的产生

第二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阴却的现状和成因

一、目的港货交付阴却的现状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成因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交付义务的特殊性

一、承运人交付义务履行对象的非确定性

二、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

三、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必须先以货方提示提单为前提

四、提单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交付义务履行的双重依据

第四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后果

一、承运人权益遭受损害

二、承运人享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承运人凭单交付货物义务的免除

第二章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属性的认定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性质

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属性

第二节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识别

二、不同贸易术语下对于确定目的港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影响

三、提单的法律属性对确定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主体的影响

第三章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情况下对承运人权益的救济

第一节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二、提存的条件

三、提存机关的确定

四、提存的程序

五、提存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海上运输中提存的规定及其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海上货物的留置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

二、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对象

四、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序

第三节司法救济

一、申请法院拍卖

二、承运人向法院诉请赔偿损失

第四节行政措施对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影响

一、我国《海关法》对于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相关规定

二、海关行政措施对于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作用及局限

第四章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法律局限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法律局限

一、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三、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模糊

四、向托运人追偿以留置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合理

五、《海商法》与《海关法》上相关规定的冲突

第二节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

二、健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存制度

三、完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四、协调《海关法》与《海商法》相关法条间的冲突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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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在目的港的交付是整个航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承运人货物运输任务终结的标志。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上的问题等原因,当货抵目的港时无人提货或者拒绝提货,导致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受到阻却,并因此给承运人带来到付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的堆存费等无法控制的经济损失。在这种状况下,实际上往往是货方将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嫁给承运人,使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承运人来说显失公平,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通过本论题的研究,希望能为立法机关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以切实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维护承运人在货物交付阻却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全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引入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概念入手,介绍及分析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现状、成因,以及承运人交付义务的特殊性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后果,阐明承运人是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受害者,应作为权利主体向货方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通过对于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属性和责任主体的认定,论述缔约托运人应作为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因交付义务受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从提存、海上货物的留置、司法救济、行政措施对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影响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对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第四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提出完善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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