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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转化问题研究——以法定转化和事实转化分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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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犯罪转化概述

第一节哲学上的转化与刑法上的犯罪转化

一、犯罪转化的哲学基础

二、寻根溯源——“转化犯”之称谓源考

三、概念厘清——犯罪转化包括法定转化与事实转化

第二节犯罪转化的概念

一、转化犯的概念纷争与犯罪转化概念界定

二、犯罪转化的概念

第三节犯罪转化理论的研究意义

一、法定转化——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二、事实转化——为司法实践准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章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

第一节犯罪转化的前提条件——时空上的同一或延续

一、时间条件:原罪实施过程中或原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二、空间条件:原罪发生的同一场所或其合理延展

第二节犯罪转化的实质条件——主客观方面的变化

一、犯罪转化是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的同时转化

二、主客观方面的转化必须突破原罪犯罪构成转而符合新罪犯罪构成

三、主客观方面转化的两种情形

第三节犯罪转化的罪质条件——前后两罪的异质性与关联性

一、原罪与转化罪的异质性

二、原罪与转化罪的关联性

三、立法例上概括与可能成立事实转化的罪名总结

第三章法定转化之探讨

第一节法定转化的规范表述

一、犯罪转化的刑法规范标志“依照……定罪处罚”

二、“依照……定处罚”的其他几种情形

第二节法定转化的理论比较

一、法定转化与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转化与准犯

三、法定转化与结合犯

第三节法定转化的实践适用

一、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刑法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向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

三、刑法第247条及第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转化

四、刑法第253条第2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

五、刑法第269条: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六、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七、刑法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第四章事实转化之展开

第一节事实转化犯与类似罪数形态的比较

一、事实转化与牵连犯

二、事实转化与吸收犯

三、事实转化与另起犯意

第二节事实转化的基本类型

一、故意犯罪之间的事实转化与过失向故意犯罪的事实转化

二、作为的事实转化与不作为的事实转化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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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转化现象源于哲学上的矛盾论,普遍存在于犯罪领域。我国学者基于旧刑法153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提出转化犯的概念,并因此认为犯罪转化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有限的刑法分则条文是难以囊括纷繁复杂的犯罪转化现象,立法者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每一种犯罪转化予以规范,法定的犯罪转化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转化。因此,对犯罪转化现象的研究不应放在一种既定规范注释层面,更应超越刑法条文探讨其理论的自为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笔者从犯罪转化概念厘清入手,以法定转化(转化犯)与事实转化的分类为基本思路,采用了分析、实证、比较的方法展开深入论述: 第一章概述部分,首先提出了犯罪转化源于哲学上的矛盾论,并追溯了“转化犯”概念提出的过程,厘清概念层次,提出本文所指犯罪转化包括法定转化(转化犯)与事实转化两大部分。之后界定了本文意义上的犯罪转化概念并阐述其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二章从三方面论述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首先时空条件,必须是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存续期间,而且必须是犯罪现场或现场的延续。其次转化得以发生的罪质条件,即前罪与转化之罪必须存在异质性和关联性。最后转化的实质条件,是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同时变化,这种变化必须是超越原罪构成并转而符合后罪。 第三章是法定转化部分,包括法定转化的立法表述总结,法定转化与同属规范层面的结果加重犯、准犯、结合犯的区别,再总结了现行刑法的八处犯罪转化立法例,并对其适用及利弊作出分析。 第四章关于事实转化,阐述了事实转化与牵连犯、吸收犯、另起犯意的异同,再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分析了故意犯罪之间的事实转化与过失向故意的事实转化、作为的事实转化与不作为的事实转化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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