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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法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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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调解作为解决纠纷机制的前提:以民事诉讼制度为样本的分析

第一节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分析

一、诉讼调解的内涵

二、现行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调解的价值基础

一、自愿性:调解制度正当化的基石

二、合法性:调解内容可接受性的保障

三、终局性: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拘束

第三节调解的制度分析

一、调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调解体现纠纷解决的高效性

三、调解具有纠纷解决的彻底性

第二章调解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可能性:以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核心展开

第一节实证视角:从一个行政裁决案谈起

一、行政裁决个案的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机制的分析

第二节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理论基础: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可处分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变更可能性

三、行政相对人的应履行义务的变动可能性

第三节小结

第三章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限度: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特征出发

第一节调解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

二、可适用调解的案件种类

三、不适用调解的案件种型

第二节调解手段在具体适用上的限制

一、遵循自愿原则——预防合意向“恣意”变质

二、遵循合法原则——预防合意向“好意”变化

三、遵循法官中立原则——预防合意向“同意”转化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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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不断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如许多法院积极运用协调或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这种实定法与法律实践的脱节处境非常尴尬。为此,笔者主要借助于民事诉讼调解的法理根据之解读,旨在行政诉讼立法上借鉴适用调解方式,进而析明行政诉讼法领域引进调解制度的可能性及限度,以期于行政诉讼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民事诉讼制度为样本分析论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机制的正当性以及与审判制度相比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第二部分,以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核心阐述行政权在自由裁量范畴下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处分,而且,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阶段可以改变或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应履行义务也具有变动可能性,因而,行政诉讼具有适用调解的可能性。第三部分,鉴于行政诉讼特定的制度性质,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特征的角度出发,论及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之目的、行政主体处分权的有限性与诉讼调解之间相互关系,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范围以及调解手段的具体适用都应予以限制,以促进其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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