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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控制与从属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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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演进,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经济的要求,企业的集团化发展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完善企业集团制度的各项措施,最终都将落实在有关主体的利益之上。因此,对企业集团的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协调问题,是企业集团制度建设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企业集团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大陆法以及我国有关文件和理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界定,指出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就是“统一管理”或曰“外部控制”。最后,笔者还将企业集团与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如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和联营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在扼要阐述了企业集团的概况之后,对企业集团的控制与从属关系的法律协调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既然企业集团是一种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之间的联系为基础形成的企业组织体,那么就应当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为重要的切入点着手研究企业集团,本部分对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的法律协调进行研究,提出在形成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关系时,应当设置控股的告知义务和相互持股限制的有关制度或规则;完善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的会计核算;在保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的经济功能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以解决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中的各种实际矛盾和纠纷,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部分中阐述的是企业集团中居于控制地位的控制公司常为集团之整体利益或某些特定利益而利用其对集团中从属公司的控制,指示从属公司从事利于从属公司自身利益或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行为。在控制公司指示从属公司从事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经营行为且从属公司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除投资损失之外,控制公司根据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从属公司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极难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如何规制控制公司的责任,平衡传统的有限责任制度与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部分最后意图在深入理解企业集团及其控制与从属实质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并借鉴国外立法,探究我国确立企业集团中控制公司责任制度的可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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