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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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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控审分离原则概述

1.1 起源及发展

1.2 基本内涵

1.3 理论基础

1.4 价值追求

第2章 不同法系国家的控审分离原则

2.1 大陆法系国家控审分离原则的立法实践

2.2 英美法系国家控审分离原则的立法实践

第3章 我国刑事诉讼对控审分离原则的追求

3.1 建国初期的立法及实践

3.2 1979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3.3 1996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4 2012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3.5 2012年刑诉法关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评述

第4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

4.1 司法机关权力关系上的控审不分

4.2 审前程序中的控审不分

4.3 一审程序中的控审不分

4.4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控审不分

4.5 审监程序中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控审不分

第5章 对我国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的完善

5.1 设立预审法官

5.2 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5.3 设立正当程序限制法官的变更罪名权

5.4 严格限制二审法院的审判对象

5.5 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

5.6 控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理性分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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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整个法制建设的过程说明了,只有完善和健全的诉讼制度才能保证法律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如果诉讼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是很难发挥出来的。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相互独立,互相不干涉的。在资产革命产生后,刑事诉讼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总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弹劾式诉讼阶段、纠问式诉讼阶段、控辩式诉讼阶段。目前的刑事诉讼,根据分权制衡理论,必须要有不同的国家行政机构来实施审判和控诉职能,注重审判权与控诉权的互相制约和独立。如果这两种权利混淆在一起,由一个部门来承担,那么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正如法官如果作为一名控告者,那么辩护人只能由上帝来充当。只有审判权与控诉权的互相制约和独立,才能让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才能防止追诉权的滥用,让司法保持公正,追诉人的追诉权获得保障。控审分离原则是一个法治国家能够理性运用司法的直接表现,是刑事诉讼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职权配置基本原理的表现。
  本文首先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的发展状况,其次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定义、理论基础以及价值追求,然后对美国的控审分离原则、英国的控审分离原则、德国的控审分离原则的实际运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被修改后,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架构已经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中形成,摒弃了原来强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模式,逐步取采当事人主义,强调控与审的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对抗及被告权力保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中,在审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中仍然存在诸多对控审分离原则贯彻不彻底,程序设置和法律理念与控审分离原则相互矛盾的情形,这让被追诉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与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矛盾的。因此,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调整控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并针对当前控审不分的问题,给出了几点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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