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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技术之侵权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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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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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第一章辅助生殖技术概述

第一节辅助生殖技术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简介

第二章 辅助生殖技术之医患关系法律定位

第一节医患关系总体定位

第二节 辅助生殖技术中民事关系性质及损害责任认定

第三章 辅助生殖技术中医疗侵权的范围

第一节 人身权

第二节 知情同意权

第三节 不当出生

第四章辅助生殖技术中侵权责任之承担

第一节ART医疗侵权责任的主体

第二节ART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款

第三节ART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ART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第五节ART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章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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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上个世纪以来,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不育问题日渐突出,为此,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便应运而生。它的发展为不孕症的治疗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ART实施过程中由于受片面追求成功率和经济效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众多医患纠纷。本文主要关注ART医患纠纷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医疗侵权责任为中心,结合法学与医学理论来阐释ART应用过程中的侵权责任问题。论文认为,ART医患关系是一种以医患合同为媒介所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医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医方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除了生殖细胞的存储关系和捐赠关系可以直接追究医方违约责任外,其他侵害患者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知情同意权,以及由该技术引发的不当出生医患纠纷,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论文主要从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免责条款、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损害赔偿五个方面对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侵权责任之承担展开论述。 在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里,社会结构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观念和价值追求,功利思想充斥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对医疗科技发明的反应有着很大的不同。医疗科技不仅能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还能改变我们对自身及周边事物的认识,科技在带给人类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自然生殖是几百万年来进化的结果,通过性交、受精、植入子宫、分娩,产生后代。但是,自上个世纪以来,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不育问题日渐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帮助不孕不育的夫妇可以不经自然生育方式生育子女。生殖科学发展上的第一小步,是由1738年出生于苏格兰,后来成为乔治三世的时代著名解剖学家和外科医生的约翰.亨特迈出的。时间推移极为缓慢,经过了近200年才迈出了一大步,也就是试管婴儿布朗.露易丝的诞生。之后该技术飞速发展,迄今为止,通过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分娩的婴儿已超过100000个,在某些发达国家占到出生总人数的1%~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为ART)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无数不孕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现实医疗条件下,由于技术不成熟以及从业医师职业道德缺失等多方面原因,ART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很多医患纠纷。ART医患纠纷是医疗纠纷的一种,但由于该技术引发的纠纷有其特殊性,本文主要以医疗侵权责任为中心,结合法学与医学理论来阐释应用ART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相关问题,旨在对ART医患关系法律定位、ART医疗侵权范围、ART医疗侵权责任之承担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正文部分包括如下四章: 第一章:辅助生殖技术概述。本章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概括性介绍。追溯生殖科学发展的历史,早在公元前400年,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著作中就已有关于生殖器官的解剖和生殖功能方面的记载。在近代,医学从经验医学向实验医学转变,为生殖医学的发展进步开辟了道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奏曲,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配偶人工授精的记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100年之后,美国医生威廉·潘考斯特声称,他曾秘密将一位志愿者的精液置入一位男性不育患者的妻子阴道内,实施了第一例供精人工授精。我国从1982年起,在该生殖领域取得进步,结合伦理学和医学的一般分类,截至目前,共有三种基本生殖技术,即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和无性生殖。 第二章:辅助生殖技术之医患关系法律定位。本章着重对辅助生殖技术之医患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对于医患关系性质的认定,学界存在众多争议,主流观点主要有四种。但本文认为,AR医患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符合民法“平等”原则;ART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自愿”原则;ART医患关系是等价的,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因此,ART所引发的医患关系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于ART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也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则更具备独特性。同时,ART种类繁多,由于采用的技术不同,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属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本文认为,患者与医疗机构的生殖细胞保管关系、捐赠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患者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权利的,可以直接追究院方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辅助生殖技术中医疗侵权的范围。本章着重阐述辅助生殖技术中医疗侵权的范围。医疗侵权包括的范围很广,可以是财产、合同、身体、情感等等。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的客体是行为人所侵犯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文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分别加以论述。关于人身权,本文指出,人身权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健康权。医疗侵权中,对人身权的侵害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侵害。关于知情同意权,本文认为,知情同意权一般情况下只存在于医疗领域,其系为更好地保护患者的人身权而派生的。纵观各国立法,该权利没有出现在民法中,而多以单行条例或医疗特别规定的形式存在。因此,相对于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而言,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在医患关系中至关重要。关于不当出生,本文指出,随着ART技术、胎儿检测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使通过产前医学检测预先判断新生儿是否带有先天缺陷成为可能,这对人们无疑是一个福音。然而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使各国法院陷入无尽的困惑和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对此,美国侵权法分别就原告身份(父母,或残疾儿)之不同,分别冠以“不当出生”和“不当生命”之名进行诉讼。近几年来,我国“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愈来愈多,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使审判实务上判法各异,理论争议也较多。本文认为,随着ART的普遍应用,这个问题将不可回避,一旦由于医师过错没有严把精子和卵子质量,或者在手术实施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缺陷胎儿出生的,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章:辅助生殖技术所引发侵权责任之承担。本章着重论述辅助生殖技术中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关于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学界也存在着争议,共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正处于医疗改革的重大转型期,应当结合本国医疗单位的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认定。随着医疗人员专业化进程的加快,不久将来很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医疗专家队伍,他们在获得高回报的同时,应当做到责任自负。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专家都是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他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关于ART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款问题,本文认为,医疗纠纷过程中,因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属于过错责任,即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行为且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存在抗辩事由。在医疗行为被确认为系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时,如果能够排除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同样不构成侵权行为,也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ART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ART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采四要素说,即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关于ART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问题,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入手进行辨析。本文认为,在ART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权的损害的,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关于ART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文指出,在ART中,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人一方因侵权行为对医疗服务接受者一方造成损害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又可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而非财产损害就是精神损害。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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