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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与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研究——基于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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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3 主要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特色和不足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1 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1.1.1 马克思以前思想家的所有权学说

1.1.2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形成的基本过程

1.1.3 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2 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基本框架

1.2.1 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结构范畴

1.2.2 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形态范畴

1.3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1.3.1 改革开放以前

1.3.2 改革开放之后

第二章 当前我国农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征收及其实施的正当性分析

2.2 当前我国农地征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害

2.2.1 对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2.2.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2.2.3 对土地发展权的侵害

2.3 对征收实践中问题的制度性分析

2.3.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2.3.2 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

2.3.3 行政补偿制度不完善

2.3.4 权利救济途径没有保障

第三章 在征收实践中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基本思路

3.1 推进土地产权改革

3.1.1 明确所有权的主体

3.1.2 保护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3.2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3.2.1 公共利益的内涵

3.2.2 公共利益的认定

3.3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3.3.1 行政补偿的理论根据

3.3.2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相关措施

3.4 疏通权利救济通道

3.4.1 扩大救济范围

3.4.2 简化救济程序

3.4.3 落实救济实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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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财产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劲动力。财产权是人权的物质基础,“人的权利的获得与发展不是与生俱来的,与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有关。”但现代社会的私有财产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必须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从而会受到限制,农地征收即为对农民财产权的最大限制。随着国家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地征收越来越频繁,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加剧了土地征收的无序化。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的便利;宪法等法律对征收补偿规定的不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的不通畅,都给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带来障碍。
   马克思非常重视土地产权问题,他认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存的源泉。”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对我国土地产权的改革,对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基于该理论对农民土地产权保护进行了系统论述。本文认为,在征收实践中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应该从推进土地所有权改革,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和疏通权利救济通道等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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