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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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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 情势变更制度及其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

2.1 情势变更制度概述

2.2 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法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2.3 建筑施工合同自身特点决定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必然性

3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适用的标准及考量因素

3.1 情势变更制度适用判断标准的一般理论

3.2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适用的考量因素

4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路径

4.1 情势变更事实发生后的再交涉义务

4.2 再交涉后的法律解决途径

5 情势变更制度滥用的具体法律控制

5.1 建筑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事由的类型化

5.2 对建筑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判断标准的具体量化

5.3 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适用当事人主义

5.4 法庭调解优先原则

5.5 个案适用的法院层报制度

6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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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合同法》到1999年的《合同法》修订案,立法态度经历了从支持到搁置的演变。2009年5月13日,在法学界的不断呼声中,在金融海啸、汶川地震等巨大社会事件的催生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予以确认。建筑施工合同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具有工期长、标的数额巨大、涉及行业众多等特点,情势变更在其中的正确适用显得尤为关键。如何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尝试以所学知识和方法来分析情势变更制度的现有问题,探讨其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的规律。
  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本文一共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概念,立法现状和理论基础。而后,从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法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结合建筑施工合同的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标的数额巨大等特点,分析阐述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不同学说的比较,结合我国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其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的判断标准和考量因素。
  第三部分,参考再交涉义务理论的一般规则,结合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是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已经通过了充分协商而无法取得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裁判前可尝试引入调解前置程序的观点。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以及建筑施工合同的某些特殊规定,针对防止滥用情势变更制度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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