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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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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 言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

2.1 犯罪主体的身份

2.2 犯罪主体的类型的区分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罪过

3.1 本罪是否存在犯罪目的

3.2 本罪是否成立共犯

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1 客观行为的界定

4.1.1 能否表现为不作为

4.2 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4.2.1 对销售金额的不当解释

4.2.2 销售金额是否是法定的处罚要件要素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5.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5.2 罪数的认定

5.2.1 本罪法条竞合情形的处理

5.2.2 本罪想象竞合情形的处理

6 本罪的立法疏失与完善建议

6.1 本罪的立法疏失

6.1.1 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科学性

6.1.2“货值金额”在实务中的缺陷

6.2 立法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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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以近日发生在社会上的众多案件,是否有适用我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的争议上所启发,针对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在论罪科刑上,虽然实务上有透过许多解释,想要去填补本罪规定的漏洞,但是这些解释可能又会引起其他的争议问题。为了能够充分地理解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制定为犯罪的目的,本文想要针对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以及本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全面性、通盘性的检讨。也就是说,本文的内容除了对于本罪犯罪成立的要件上逐一分析外,对于各个要件的认定以及所引起的争议,也将逐一地提出本文的看法来解决这些争议,另外也针对本罪与其他罪在竞合上的关系,从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这两种不同的竞合观点来认定,并提出应该做为发动刑事制裁的处罚依据,最后针对本罪的缺失提出本文认为应该修正的建议,以做为将来立法时的参考。本文包括引言在内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本罪的犯罪主体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对犯罪主体的身份做了确认,并区分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另外也指出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应从情节上作定罪量刑的区分,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公平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本罪的主观故意可以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并透过案例得出本罪存在共同犯罪的形态。
  第三部分对本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得出,本罪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成立犯罪,即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通过对销售金额的比较分析,认为司法解释有违立法原意,且以销售金额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
  第四部分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总结出本罪犯罪形态上的矛盾性,再次指出销售金额这个概念在本罪中的不科学性。并通过适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角度,对本罪作出罪数区分,特别是在想象竞合的适用上,从法益的角度作判断,才是适用想象竞合的关键。
  第五部分通过对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不科学性以及货值金额的缺陷分析,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将现行法上的销售金额修正为经营金额,方可解决实务中矛盾,但要充分解决这一疏失的关键是不作具体数额的限定,便能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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