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内容聚合行为的法律属性与侵权认定分析
【6h】

论内容聚合行为的法律属性与侵权认定分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1 引 言

2 内容聚合行为概述

2.1 内容聚合行为的界定

2.1.1 内容聚合行为的定义

2.1.2 内容聚合行为的模式

2.2 加框链接

2.2.1 加框链接的概念

2.2.2 加框链接的特征

2.3 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的地位

2.3.1 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区别

2.3.2“渠道”与“内容”之争

2.4 小结

3 国外对内容聚合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和实证分析

3.1美国内容聚合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实证分析

3.1.1相关著作权制度

3.1.2 美国司法实践

3.2 欧洲内容聚合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实证分析

3.2.1 相关著作权制度

3.2.2 欧洲司法实践

4 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内容聚合行为分析

4.1 规制内容聚合行为的必要性

4.1.1 利益平衡原则

4.1.2 内容聚合行为打破原有著作权法的利益格局

4.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读

4.2.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4.2.2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的行为

4.3 内容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

4.3.1 服务器标准

4.3.2 用户感知标准

4.3.3“法律标准”

5 对内容聚合行为有关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5.1 内容聚合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5.1.1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寻求突破

5.1.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内容聚合行为的规制存在瑕疵

5.2 链接不替代原则

5.3 实质呈现标准

5.3.1 实质呈现标准的定义

5.3.2 实质呈现标准下的内容聚合行为

6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内容聚合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运用加框链接、转码等技术抓取各大新闻、视频网站的信息资源,帮助用户在浩瀚如烟的互联网信息中迅速定位到目标信息,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然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争议。因其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内容来源网站的权利管理信息及被链网站的广告等,该行为已超过单纯的设置链接、搜索引擎的范围,客观上发挥了在聚合型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内容的功能。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是内容提供商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内容聚合服务强势打破传统网络著作权法维系的利益平衡的背景下,真正的内容提供商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得到法律的救济?
  本文从内容聚合行为的概念及其引发的法律争议出发,对内容聚合行为的属性及著作权侵权标准进行分析,并就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改进意见。第一部分是对内容聚合行为、加框链接概念的界定,并厘清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区别,为后续的讨论提供概念性支撑。第二部分着重梳理美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内容聚合行为的著作权制度,与此同时,对其代表性判例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总结国外相关的理论和实务发展趋势,为我国内容聚合行为侵权的研究提供启示。第三部分是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对内容聚合行为进行分析,首先,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详细分析了规制内容聚合行为的必要性;其次,回归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行为的范围;最后,分别讨论了当前的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侵权标准在内容聚合行为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内容聚合有关制度的反思与完善。通过引入“链接不替代原则”、“实质呈现标准”对现行著作权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不会对聚合型平台这种新兴商业模式造成伤害,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