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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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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定义与特征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定义与特征: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二)笔者的个人看法:

三、国际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现状

(二)外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障现状

(一)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不足:

(二)刑事诉讼制度执行中的不足

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探讨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制度几点具体操作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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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经常会碰到被告人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的赔偿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再次陷入悲惨的境地、生存更为艰难,结果导致了相当一部分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申诉,甚至还可能犯罪,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又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作者认为,在我们这个以生存权为第一人权的发展中国家里,解决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最为急需、最为适宜的。
  基于这一思路,作者遂从我国的每年有大量的刑事被害人不可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这一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利保护不足的现状出发,在第一部分的概述中,作者界定了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无过错的刑事被害人重伤、死亡,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后,未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诉讼或非诉讼中得到赔偿时,可以就其所受的物质损失向国家申请补偿,国家给予直接刑事被害人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并分析了二者的特征,区别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主体、责任依据、标准等质的不同。在第二部分的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基础中,列举了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基础中的国家责任论、社会契约论、社会福利论、宿命论、政府利益论、社会防卫论、司法改革论、社会保险论等主要观点内容,表明了作者赞同采用国家责任论的理由,即国家负有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以确保公民基本需要的职责,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应予以公民以经济补偿。当公民遭到犯罪侵害,且犯罪行为人没有能力予以赔偿的时候,国家理应予以救济。在第三部分的国际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介绍了国际上同类制度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建立该项制度的具体借鉴意义,特别详细介绍了2005年联合国的“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与刑事被害人补偿有关的关于援助、恢复性司法、赔偿、补偿等主要内容。在第四部分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障现状中,分析了97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诉讼权利在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的进展及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未界定、起诉权的行使诸多限制、委托代理权限不明确、案件进展知情权缺乏、请求赔偿权的规定缺失、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不足,正视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中大量刑事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现实。在第五部分的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探讨中,作者探讨了我国尽快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提出了单独立法建立有中国特色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设计出由检察机关为主实施的具体规划——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上而下地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机构、规定刑事被害人申请国家补偿的期限为一年、对补偿对象及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人的医疗、保险状况、诉讼结果等实质要素的书面审查程序与内容要求、补偿范围和数额、国家补偿的告知、申请、审查、决定、支付等办理程序、国家补偿资金的专门设置、储备以及国家补偿金的追回等等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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