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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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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特点

(二)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之功能

二、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现实考察

(一)中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现实情况

(二)域外关于死刑案件救济程序的现实情况及借鉴意义

三、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完善

(一)避免“二审虚置”现象

(二)协调开庭审理中的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三)强化律师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权

(四)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五)明确检察机关在死刑二审中的双重职能

(六)规定死刑案件的直接上诉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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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呼吁废止死刑日益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公民的死刑观念,死刑在我国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目前我国不会废除死刑,因此通过完善的程序实现国家刑罚权的目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努力的一个目标,同时也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本文就是基于上述目的,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为视角对我国死刑的正当程序进行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对我国具体领域的死刑程序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些许参考。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界定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概念。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是指经过一审的死刑案件,因上诉、抗诉而引起的第二级审判程序以及与审判程序相关的制度的总称。总括地说,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包括法院的二审审理活动,检察院的二审监督活动律师的帮助活动以及相关配套活动;其次,描述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特点,如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程序衔接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监督的特殊性等;并阐明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功能,即1、防止错判误判、纠正错判误判;2、贯彻少杀、慎杀政策;3、加强人权保障。
  第二部分介绍了对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现实考察。在这一部分中,不仅介绍了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现实情况,还总结了国外关于死刑案件救济程序的现实情况及借鉴意义。通过横向地比较,得出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还存在以下问题,即:1.二审审判权存在虚置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二审程序很难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相反,考虑到我国法院系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上下级法院在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即经常进行上下沟通和交流,上级法院给予下级法院指导意见,导致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往往已经体现上级法院的意见。2.死刑二审全面开庭所引发的工作压力大、影响诉讼效率的实现问题。开庭审理并不等于公正审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法院的工作压力加大,必然存在办案力量之间的冲突,会出现诉讼效率如何实现的问题。同时,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之后,死刑犯的押送,审判力量的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等物质保障都会存在问题。3.死刑二审过程中证据的运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区别案件性质和案件程序。死刑是生命刑,有可能剥夺人的生命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4.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对于拒绝作证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强制出庭措施和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5.检察机关在死刑二审中如何定位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许多争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检察机关到底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或者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体。6.“直接上诉”程序缺失问题。客观上说,缺失了直接上诉程序,死刑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也少了一道屏障,有可能导致错杀与滥杀的不良后果。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对美国死刑的死刑救济程序的考察,总结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如在美国,死刑案件存在直接上诉程序,死刑判决不论当事人是否上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都应由初审法院在规定期届满后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强制审查;美国死刑案件程序凸显了律师的有效帮助,强调律师的尽职尽责,而与我国的死刑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一比较之后不难发现,这是我国死刑程序中亟待完善的一个地方。
  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介绍了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主要构想:⑴通过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独立性来避免二审的虚置现象;⑵开庭审理时如何处理好繁与简的关系,从而保证死刑二审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着力于第二审目标的实现和救济功能的发挥,集中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和一审被判处死刑之被告人和适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审中进行重点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提高第二审程序的整体效率;⑶强化律师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提高死刑辩护质量,并改善律师辩护的司法环境,细化死刑辩护质量的标准,提高死刑辩护质量不只是提高律师素质的问题,还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⑷完善和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证人、鉴定人的保护、补偿和宣誓制度,做好死刑犯的押解工作等等;⑸明确检察机关在死刑二审中的双重职能,即公诉和法律监督两向职能;⑹在我国建立死刑案件的直接上诉程序,即使上诉权人明确放弃上诉权,也不影响上级法院对死刑判决的主动审查,这也是符合联合国相关文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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