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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之新考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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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引发的疑问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办理中因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争议引发的疑问

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与性质

(一)死亡赔偿金的概念界定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新考量

(一)国内外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二)学理上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学说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新考量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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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诸多媒体纷纷对因死者所拥有的户籍不同而导致他们的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天壤之别的报道,引发了学界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激烈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应取消死亡赔偿金城乡差别的歧视,也有的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城乡有别,并进一步提出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进行细化的观点。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办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也经常涉及到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及国内外立法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学理上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之学说的研究,采用举例论证和比较的方法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进行了初步探寻。
  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是从实务的需要出发,通过对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现象的研究,提出自己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的思考,为司法实务中日益增多的涉及死亡赔偿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一种解决因户籍不同而导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所差别引发矛盾的新路径,并希望能为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抛砖引玉,提供参考。
  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通过笔者办理的案例引出本文研究对象──死亡赔偿金,并说明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第二部分,列举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及引发的疑问,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情进行简介,继而提出由该案例引起的3点疑问:其一受害者工作地点不同,能否理解为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二受害者工作的单位未制作工资表,能否认为受害人提供了劳务且有稳定收入?其三如何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中关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含义?
  第三部分,分析和论证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与性质。首先通过将国内外学界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因其死亡这一后果而造成其亲属财产上损失的赔偿项目。其次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同样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观点和学说的介绍和比较,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赞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性质所采取的“继承丧失说”观点,并进一步将“继承丧失说”细化为受害者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的2种情况。
  第四部分,分析和论证笔者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新考量。首先对国内外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这些规定存在的问题。其次,进一步介绍学理上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学说。最后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均纯收入标准”划分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各地高院对死亡赔偿金城乡有别的不同做法。继而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方面一一阐述笔者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思考。城镇居民又划分为城镇居民在城镇居住生活时和长期在农村生活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提出笔者的思考;农村居民也从在农村生活时和居住在城镇时的2种不同情况论述,并对笔者列举案例中提出疑问予以解答,加以阐述笔者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具体观点。
  第五部分,结语。通过对笔者提出的日常生活可能出现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进行规范,为建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作参考,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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