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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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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外部问题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传统

(二)现实根源:立法的不完善

(三)观念误区

三、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成要件

(二)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

(三)重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措施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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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缺乏较为完整和系统的立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都比较薄弱,极大的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考察和分析,重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恢复其“法律援助”的真正面目,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提供创新性资源。
  本文近三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研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能够保障人权,同时弥补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欠缺而产生的不足,这是学界公认的理论。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却因为现实运作中的缺陷,长期以来广为学者诟病。在我国,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应然和实然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应然是指法律援助作为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所本应有的面貌,实然则是指其最终的一种实在表现;后者更多的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这样定位上的差异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保障人权”这个功能的发挥会造成什么影响,如何从制度上去促使其功能的复位,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的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文章从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内容以及援助效果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外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律师的责任感问题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等等造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机理缺陷。比如,缺乏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不但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实质性帮助,同时引发了法律援助的“信任危机”;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分散,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性;限制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降低了法律援助的能动性,等等。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历史传统、现实根源和观念误区三个方面加以说明。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还处在早期,法律援助基金来源不畅,资金缺乏,而法官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的状况。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不完备则是现实原因,虽然产生了《法律援助条例》,但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等级偏低,适用范围有限,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观念上,一直以来人们对谁该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存在误区,对政府责任认识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不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慈善行为,更重要的是政府责任。一些貌似来源于体制或制度的障碍,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于人们的想象。要想消除体制上的障碍,就得先更正人们的观念。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诸多弊端可以归因于援助主体和援助内容,尤其以前者为甚,因此应对这两点进行合理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重构。笔者以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体应是指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就是国家。体制重构的最终目标是以法律为统一性的立法形式,建立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从而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运作提供制度资源。在此基础上,按照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提出了重构法律援助体制的路径,并对诸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的建立等配套措施的改革提出了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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