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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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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基本理论研究

(一)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

(二)对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的具体分析

(三)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理论基础

二、比较法研究

(一)普通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国际性法律文件

三、实证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视角

(一)《合同法》相关规定评析

(二)完善路径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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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指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一般将其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起源于罗马法,几经演变,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理论及规定,都有所不同。对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方面,亦都有自己的特色。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不可抗力的相关理论,重点在于厘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分配给各当事人,以便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在于被束之高阁,而在于适用。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何进一步完善,以便运行得更为高效,也是本文所关切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内涵。对不可抗力的起源、发展,以及现代法上不可抗力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着重介绍和分析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内涵以及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理论基础。这样,对于明确发生不可抗力后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损失就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而关于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理论基础,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譬如古老的“由被击中者承担责任”、过错责任说、利益共同体说、优位风险负担人说。本文所赞成的观点是公平说,认为公平原则在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第二部分对各国和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规定作了一个清理和比较。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制度”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功能,遵从其判例法传统发展而来,在对于损失的承担上极为严苛。在对于损失的确定上,也多有争议,一般倾向用不可抗力条款在当事人间分配损失。大陆法系则集中在对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比较。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差异较大。德国法中主要体现在新债法的“履行不能”的规定上。法国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则在长期的发展中有一些改变,通过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情势变更和通过不可抗力条款来缓和其严苛性。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大多较为笼统,因为为了调和各国不同规定的缘故。
  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关于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相关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指出了其优劣,并分别针对不可抗力条款、第117条的规定的不足、例外规定、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四个方面的完善提出了构想。
  总而言之,损失承担问题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十分重要,关乎其切身利益,简单地运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进行免责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所以对损失的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要意义。如何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损失,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不可抗力制度在此有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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