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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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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提单

(二)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分歧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三、倒签提单的单证效力

(一)倒签提单单证效力的观点

(二)倒签提单的单证效力分析

四、倒签提单的民事责任

(一)承担倒签提单民事责任的主体

(二)赔偿责任范围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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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一张单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着提单作用和功能的增多,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提单欺诈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倒签提单正是提单欺诈中最常见的一种欺诈行为。倒签提单都是为了使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签发日期进行虚假的记载,以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
  本文主要以我国法院审判的相关案例为基础,从我国民商法的原理出发,并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海商法》等国内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倒签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大致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本文的结构,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倒签提单概述。该部分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入手,简要分析介绍提单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倒签提单的特征、因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以及倒签提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下文分析倒签提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铺垫。
  第二部分: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该部分中首先对有关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加以简单的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不同,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也不同,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货物的买方负责海上货物的运输,主要以FOB贸易术语为代表,具体分析此时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另一类是由货物的卖方负责海上货物的运输,主要以CIF贸易术语为代表,具体分析此种情况下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三部分:倒签提单的单证效力。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倒签提单单证效力的两种观点,然后从两个方面来阐述经过倒签的提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出发,认为要认定倒签提单没有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提单主要涉及的三方当事人进行分析,认为经过倒签的提单仍然是有效的法律单证,只是这种法律效力是消极的,应该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四部分:倒签提单的民事责任。由于在航运实务中,倒签提单更多的是发生在卖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因此,对于倒签提单民事责任的阐述,是以卖方负责运输为前提的,此时,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行为。在该部分中,首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对倒签提单所涉及的承运人、代理人、以及实际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其次,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对赔偿范围主要涉及的货款及利息损失、期待利益及违约金损失、以及关税、检验等海关阶段产生的费用这三个方面损失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实际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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