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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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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宋代的路级监司

(一)路

(二)监司

二、监司的监察职能

(一)概述

(二) 监司巡检制

(三)多层次监察网络

(四)对各路监司官的监察

(五)监察职能的法律渊源

三、监司的司法职能

(一)检验范围

(二)检验程序

(三)检验笔录

(四)检验人员及其责任

(五)尸不经验者奏裁

(六)提刑司检查勘验职能的作用与意义

四、总结——宋元明清地方监察机构的发展方向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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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路级监司制度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制度,其中的突出代表是路级机构的设置以及监司制度的实行,本文重点研究路级监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宋代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州上设置“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路下分设府、州、军、监,而府州以下为县,县以下又有都保、大保、保等基层组织。宋代的路略同于唐代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路设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设转运使(南宋称漕司)掌一路或数路财赋。宋时各州除必要的经费支出外,各种税收都经由转运使送交中央,其后转运使职权扩大,兼理边防、治安、钱粮、监察等项事务,成为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路设提点刑狱(南宋称宪司)掌司法,设提举常平使掌赈灾或盐铁专卖。上述四机关之间互不统率,互相监督,职权范围也无严格划分,都对皇帝直接负责,借以防止地方官权力独揽。因各路直接向朝廷负责,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州县,故路一级机构又被称为监司,是中央在地方划定的最高监察区。宋代的路级监司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构成。监司的职能主要包括监察及司法。监察的职能主要是指“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刺举的对象大致包括贪赃枉法者、不尽职不尽责者、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残害百姓者等等,实现监司监查职能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监司巡检制,充分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点,成为了构建多层次监察网络的重要一环。宋代的路具有监察区向行政区过渡的性质,所以不单单只有监察职责,监司的另一主要职能是司法职能,具体的工作纲要为:“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聚会。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讯鞠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在系淹久者,即驰往案问。出入人罪者,移牒复勘,劾官吏以闻。诸色词讼、逐州断遣不当,已经转运使批断未允者,并收接施行。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敢有庇匿,并当加罪。”司法职能各司兼有,但以提刑司为主,而提刑司的司法功能又主要体现在对刑事案件检查与勘验的一系列司法行为中。宋代的中央与地方二级监察体制是一个创造性的发展,它与提刑司在检验制度中的进步一起,对此后的监察及司法制度的长远发展影响巨大,即致明清,仍有延续,即便在今天看来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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