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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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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独立董事制度:难以承担公司内部监督之重

(一) 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冲突

(二) 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效的股权结构

(三)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难以承担特殊的功能定位

(四) 致命的"硬伤":独立性的缺失

二、困境的出路:回归监事会制度

(一) 监事会制度的功能

1. 有利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

2. 降低代理成本

3.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实效的实证调查

(三) "监事会虚化"的原因分析

1. 监事会制度功能定位不合理

2. 监事来源不合理

三、监事会制度改革的思路:构建独立监事制度

(一) 独立监事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1. 日本外部监察人制度

2. 我国台湾地区独立监察人制度

(二) 独立监事制度的学界探讨与概念界定

1. 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学界探讨

2.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界定

(三)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价值

1. 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空白

2. 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力度

(四) 我国独立监事制度的法律规范及实践

1. 我国独立监事制度的法律规范

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实践

四、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具体规则

(一) 独立监事的资格

1. 独立监事的消极资格

2. 独立监事的积极资格

(二) 独立监事的规模与任免

1. 独立监事的规模

2. 独立监事的提名

3. 独立监事的选举

4. 独立监事的解任

(三) 独立监事的职权

1. 检查财务

2. 发表独立意见

3. 提议召开监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

(四) 独立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1. 独立监事的义务

2. 独立监事的责任

(五) 独立监事的薪酬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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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我国《公司法》虽没有规定独立监事制度,但是同处东亚、有着相似股权结构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分别设置了外部监察人制度与独立监察人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并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任免、权力、义务、责任与薪酬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首先,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例如对独立监事制度的起源与背景进行研究。其次,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监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次,采用了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其现状、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价值分析方法则贯穿全文,以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价值追求。最后,采用了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如对独立监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定位的分析,管理学方法如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
  就具体内容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独立董事制度:难以承担公司内部监督之重”,论证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无论从公司法理论还是实践效果都无从承担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重任。首先,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理论上的冲突。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效的股权结构。再次,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定位于防范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功能定位决定了我国移植独立董事制度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难以发挥监督功能。
  第二部分“困境的出路:回归监事会制度”,论证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依靠监事会制度发挥监督功效。监事会制度有利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却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现象,监事会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无法起到监督作用。“监事会虚化”并非因为监事会制度的落后,原因在于:一是监事会制度功能定位不合理,二是监事来源不合理。
  第三部分“监事会制度改革的思路:构建独立监事制度”,阐述独立监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状况。首先考察了日本的外部监察人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监察人制度,以期我国在构建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时对域外法有益的规范加以借鉴。其次,介绍学界关于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观点;阐述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指出核心在于“独立性”。再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空白,完善监事会制度。第四,对我国独立监事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并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具体规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具体规则做了初步的探讨。首先,独立监事的资格包括消极资格与积极资格。其次,独立监事的任免机制是独立监事制度发挥功效的程序性保障。再次,独立监事的职权应当包括:财务检查权、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第四,独立监事应负比普通监事更为广泛、深入的义务,独立监事在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律法规应对独立监事薪酬的决定机制做出规定,并且独立监事不应享有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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