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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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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一) 公司利益相关者运动对公司法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影响

(二) 私法公法化趋势中公司法对财务会计治理强化规制的必要性

(三) 市场及政府失灵视角下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层次结构的改革方向

二、文献综述

(一) 公司治理理论

(二) 财务治理理论

(三) 会计治理论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四、主要的创新

(一) 理论方面创新有

(二) 制度方面创新有

第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属性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关系

二、财务会计的特征

三、财务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界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产生的动因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功能定位

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构的原则

第三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

三、交易费用理论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五、公司治理理论

六、社会责任理论

第四节 商事思维下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防阻公司财务会计治理私人强制的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利益均衡原则

四、安全与效率原则

第二章 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动态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规制

二、英美法系的财务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三、比较启示

第二节 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一、新中国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发展的阶段划分

二、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发展的特征

三、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法与会计法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一、《会计法》的统率作用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

二、主管部门对公司财务会计立法与执法的实质垄断

三、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

四、公司法财务会计的制度构成

第三章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第一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一、财务会计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三、公司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第二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

一、基本假设

二、财务会计目标

三、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四、财务会计对象要素

五、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一、财务会计要素的本质特性

二、公司法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的定义立场

三、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第四章 财务安全视野下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反思

第一节 资本学术用语的逻辑厘定

一、资本概念的经济、会计与法律解读

二、公司资产与公司法人财产

三、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

四、资本与资产

五、注册资本的法定权重理论

第二节 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与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

一、资本确定原则的财务意义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财务意义

三、资本不变原则的财务意义

第三节 公司验资制度的粗疏与完善

一、验资制度的立法初衷与制度沿革

二、强制验资与强制评估的理论与实务

三、验资制度的改革建议

第四节 公司法减资制度的财务会计检讨与重构

一、减资的会计实质与经济意义

二、减资规则的国际比较

三、公司法减资规则的重构

第五章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第一节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公司分配”的界定

二、股利分配的方式

三、公司法对公司分配规范的利益衡量

四、公司分配制度的财务原则

第二节 《现行公司法》分配用语的规范

一、《公司法》涉利润分配概念与《会计法》及《会计准则》概念体系的差异

二、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或股权

三、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异质性理论

四、异质性理论对《公司法》公积金概念体系的检讨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分配制度的展开与批判

一、《公司法》中“公司分配”概念界定

二、公司分配的价值选择

三、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重在顺序而不是禁止

四、公司利润分配顺序的理顺

五、《公司法》中利润分配法定比例的质疑

第四节 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公司法法理与规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理论与制度的不足与修正

二、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内涵

三、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价值

第六章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透视与完善

第一节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本质

一、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公司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畸形分析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权畸形治理路径

第二节 公司账簿理论与制度再造

一、公司账簿的界定

二、公司账簿规制的法理基础

三、我国公司账簿立法模式检讨

四、公司账簿制度的完善建议

五、公司账簿政府监管制度再造

第三节 公司法定审计

一、法定审计与强制审计

二、法定审计制度的法理基础:“两个代理成本”降低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辅助:法定审计永恒的定位

四、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现实考量

第四节 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一、财务知情权客体的追问

二、股东财务会计知情权制度重构的原则

三、现行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检视与反思

四、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创新思考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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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公司法捍卫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那么财务会计则关照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公司法与财务会计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当今司法实践表明它们不再是泾渭分明的,谁也无法否认在财务会计的技术性表征后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财务会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法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上位法,应当引领整体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发挥调整会计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公司会计越重要。如此重要的会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领域最受公众谴责与质疑的领域,纵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商业语言”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大量准则等各层次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形式上看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会计造假依然骇人听闻,会计师是化妆师等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说明改革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原本是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却一直是一块“短板”,公司法专著和教材大多付之阙如,偶有涉及者也不过是对简单几个公司法条款的泛泛提及,到目前为止可查得的国内法学与会计学的博士论文,只有邱海洋博士写的关于公司分配的相关内容,而没有一篇系统写公司法层面上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没有深入系统地触及这一领域就不能全面揭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在特质。与此同时,财务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质垄断了各层次的财务会计制度供给,除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部门规章外,《会计法》以及《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部分都是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起草的,最后定稿也没有实质改动。《会计法》主要针对预算会计具有浓烈的行政法色彩,调整公司商事财务会计的《公司法》的相应制度内容实质上被架空,一方面是数量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系统性和逻辑性欠缺,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必要的规范内容的法律位阶由公司法下移到准则与制度等部门规章中去了,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就拥有规章的绝对话语权,形成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实质上的法律规制不足。毫无疑问,这么重要的领域,决不能完全交给会计行业与会计师“自治”。商法学者应当走向公司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改革的前台,代表利益相关者同财务会计控制人、会计行业及会计师展开充分博弈,探寻财务会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理性方向。造成公司法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研究匮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法学与财务会计的学科融合还不够紧密,跨学科理论体系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在强制性与任意性治理规范之间缺乏直观的边界或分水岭,难以找到系统研究所必需的逻辑脉络与切入点。
  本文结构是从公司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在公司法中建立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并以资产保全原则为中心顺序展开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监督制度等研究。
  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统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领域的社会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性契约理论、法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等,包括:资本结构的代理成本理论、资本结构的信号模型理论及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等等。
  第二部分是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建立统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和特征,“法典式”更追求安全,“准则式”更追求效率,指出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可在改良基础上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一统天下的传统与现实,根本的原因是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实质上的缺失,只有完善公司法上的商事会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司商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提出在公司法上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新主张,认为公司法统驭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应从概念框架入手,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商业语言的音标与普通话”,国内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瓶颈和出路就在于此,尽管确定概念框架有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和不准确,但是,会计谚语:近似的正确远胜过精确的错误。文章总结国内外概念框架制定的先进经验,探讨了以资产为核心的七个会计要素的概念标准。
  第四部分是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法学与会计学视角分析了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弊端。认为公司资本三原则既没有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描述的那么神奇和保险,也不是当今一些公司法学者所认为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态度是赞同公司信用的本质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主张资本三原则功能的有限性,坚持放开与规制相结合的折衷主义,构建以资产保全为中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为中心的增资减资以及验资都应当转为以资产保全为标杆。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改变现行公司法盯在公司某个时点的资本上,而是规制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转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程序的正当性。
  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公司分配制度而不局限于利润分配制度,目的是从实质意义与宏观意义上分析公司分配。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都没给出清晰的“公司分配”的概念,实践中把“公司分配”等同于“利润分配”,“利润”或“盈余”等分配对象的内涵设计究竟是资产负债表下的盈余还是收益表下的盈余没有厘定,外延设计是单纯收益盈余还是包括资本盈余与收益盈余的满计盈余没有依据。为此,文章重新界定了“公司分配”概念,发展完善并理清了利润分配顺序标准,修正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分红比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法理、规则及时代意义。
  第六部分研究的是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文章分析了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管的畸形状态与矫正路径,现实财务会计立法与实践过多赋予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与会计中介机构监督权,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定了全面的法定审计。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本质是监督辅助,真正享有监督权的是公司最相关的利益关系人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公司财务会计监督权安排应当建立在监督利益的基础上,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
  实践证明全面法定审计也是颇难实行的。主张根据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负债比例的高低、行业性质及规模大小等确定是公司法法定审计还是自愿选择审计。公司商事会计不同于官厅会计,从终极意义上确定公司账簿设立、编报义务与责任主体是必要的。《会计法》确定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没有区分预算主体与商主体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所以两次修改都没有追寻到公司终极意义上的会计实际控制者。至于监督效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笔者认为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不是作为经济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责任,而是作为商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过错,公司法应当确定公司会计内部监督主体间的制衡关系。从公司法的治理机制看,应然的财务会计内部监督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监督有关的是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文章扩展了财务会计的知情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通过提出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即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包含简单与综合两种类型的财务会计层级事实,基于事实区分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主张公司法应当权衡知情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大小、财务会计事实性质以及涉商业秘密程度等,提供直接知情与专家代理知情两种不同的知情路径。对债权人来说,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债并股理论与制度,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享有知情权,不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有权知悉综合性会计法律事实。同时,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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