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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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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基本案情

(一) 案由

(二) 案情简介

(三) 分歧意见

二、争议焦点

(一) 不受生效裁判约束的“案外人”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

(三) 抗拒错误执行活动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法理分析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问题

1. 执行(履行)义务人

2. 协助执行义务人

3. 担保人

4. 其他阻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人

5. 单位是否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

(三) 关于抗拒错误执行活动和抗拒执行错误判决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无力履行判决的认定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界限

四、结论

(一) 本案中霍义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 “2007 年通知”不宜作为本案定性的直接依据

五、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的几点构想

(一) 罪名的确立和罪状表述的立法完善

(二) 对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三) 罪刑设置的立法完善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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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包含在妨害公务罪中明确规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独列出作为刑法第313条,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据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以霍义等7名犯罪嫌疑人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执行人员,并毁损执行车辆,造成严重后果一案为切入点,结合理论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研究成果,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情节严重”的认定、抗拒错误执行的行为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的简介和实务部门对本案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7名嫌疑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二部分是根据实务部门对本案的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案外人”是否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三是抗拒错误执行活动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部分是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法理分析。第四部分是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对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本文认为霍义等7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五部分是结合本案对刑法第313条提出完善立法的构想。建议将该罪的罪名改为“非法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罪”,罪状的表述修改为“以非法方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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