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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财产性犯罪中的占有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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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叶某挪用资金案情介绍

(一) 案情介绍

1. 案由

2. 案情

(二) 该案争议的焦点

1. 彩票投注站经营所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

2. 彩票投注站经营人员“空投”彩票的行为应否入罪

3. 定罪争议

4. 争议与分歧意见

二、空投行为的财产“占有”属性分析

(一) 刑法中的“占有”含义

1. “占有”的有无

2. “占有”的归属

3. 本人占有与他人占有

4. 受托占有与非法占有

(二) “空投”行为的财产“占有”属性分析

1. 从占有的有无分析

2. 从占有的归属分析

3. 从本人占有还是他人占有分析

4. 从受托占有与非法占有分析

三、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与定罪

(一) 诈骗类犯罪中的“占有”含义

(二) 盗窃类犯罪中的“占有”的含义

(三) 侵占类犯罪中的“占有”的含义

四、本案定性分析与结论

(一) 本案的定性分析

1. 不能对投注站代理者“空投”套购彩票的行为定性为民事案件

2. 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挪用资金罪对本案定性比较合适

3. “空投”彩票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二)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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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性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时也是在定罪时争议比较激烈的一类犯罪,财产性犯罪中必然会涉及到占有,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财物有无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性犯罪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而且这三个罪经常会在同一个案件中被讨论。在“空投”彩票这种新型的犯罪出现之后,这三个罪也被提及,“空投”行为是作出罪还是入罪处理,入罪处理的话,到底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因而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之下,引发了广泛的议论。其中挪用的资金“占有”属性也在个案中争论不止,也即出现了定罪的模糊性,占有的认定可以说是财产性犯罪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上的一个标杆。本案最后虽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叶某“空投”彩票行为予以定性,但关于本案叶某之行为的定性在诉讼过程中却形成了很多种观点,且争论较为激烈: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构成侵占罪、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挪用资金罪等。笔者认为,之所以对叶某挪用资金案引发如此多的争论,归根到底就是对“空投”行为财产的“占有”属性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即是否存在占有,需要区分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也就是解决占有人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谁在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即占有的归属,刑法中对财物的占有存在上下、主从者之间的占有,对等关系者之间的占有,包装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占有等,同时也存在本人占有、他人占有之分,还存在受托占有与非法占有等。笔者首先分析刑法中占有的含义,然后根据刑法中占有的含义,结合本案对“空投”行为的财产占有属性做一个梳理,对本案的定性分析做一个铺垫。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就必须存在占有,也就是存在占有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前提。另外,对占有状态的不同改变,以及对占有状态的改变手段、方法不同,就会构成不同的犯罪。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叶某挪用资金的案情介绍,包括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分歧意见;第二部分是关于“空投”行为的财产“占有”属性的分析,包括叶某对彩票购彩款是否存在占有,叶某与福彩中心之间的占有归属问题;第三部分是财产性犯罪中的“占有”与定罪分析,围绕财产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作出分析;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本案的定性分析与结论。
  本文围绕财产性犯罪中的占有,以占有作为主线,分析为什么对此行为要作入罪而非出罪处理,以及排除构成其他犯罪的理论依据何在,并分析为什么构成挪用资金罪,被挪用的资金的数额怎么计算等问题。文章主要围绕叶某是否构成对购彩款的占有,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及被挪用的金额的计算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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