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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立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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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简介

(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进程

(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历史进步性

(一)我国器官移植首部全国性行政法规

(二)赋予了捐献都变更权和撤销权

(三)禁止未成年人作为器官捐献的供体

(四)实行器官移植行政许可制度和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不足之处

(一)以行政法规形式通过,立法层级低

(二)未对死亡标准作出规定

(三)未对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作出规范

(四)器官供需矛盾突出,器官的收集、分配体系不健全

(五)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隶属于医院,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性

四、他山之石——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一)美国器官移植立法及相关制度

(二)西班牙立法及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四)美国、西班牙、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比较研究及对我国大陆立法的借鉴意义

五、完善我国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建议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确立两种死亡标准并存制度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与分配网络系统

(三) 将死刑罪犯尸体及尸体器官利用纳入规制范畴

(四)完善器官移植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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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的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某个人的器官或组织并将其移植于本人或移植于其他人体内的医疗技术。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已成为临床挽救晚期病人的重要方法。但实践中非法移植器官,买卖器官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器官移植秩序的建立,直接影响器官移植医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规范器官移植的主要立法是2007年国务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器官移植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但现有立法仍然存在不足,器官的来源途径、分配程序及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准入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规范。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在介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本内容基础上,讨论相关争议理论问题,参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情况,提出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建议,确立二元死亡标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移植信息登记和分配网络系统、推广器官捐献卡制度建设以及将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移植纳入规制范畴。
  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本内容,包括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器官捐献者的范围、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对器官移植的审查制度。第二部分,在条例基本内容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其历史进步性——确立了器官移植自愿无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明确禁止器官买卖,建立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制度;第三部分,指出其行政法规形式通过,立法层级低;未确立死亡认定标准,不利于器官移植手术的进行;器官收集分配体系不完善导致移植中心“各显神通”,器官分配处于无序状态等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借鉴美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地区器官移植立法经验,比较分析美国西班牙脑死亡法与器官移植法专项立法与混合立法的优势和不足,参考两国器官收集与分配体系设立模式和台湾的二元死亡标准立法,以吸取我国立法可借鉴之精华;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应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建议,承认两种死亡标准的合法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与分配网络系统,根据医学要求及地理范围制定科学公正的分配标准,同时对死刑罪犯尸体器官移植予以规制,并完善器官移植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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