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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唆未遂的认定问题——以黄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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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案件争议焦点

四、法理分析

(一)学界关于教唆未遂的理论概说

(二)对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解读

(三)教唆未遂的构成特点和表现

(四)教唆未遂之处罚

五、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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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极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一向颇有争议,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为绝望之篇。对于国内刑法学界而言,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我国第29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理解上。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就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发表不同的见解,目前理论界关于教唆未遂的研究主要结合共犯从属性、独立性和二重性及未遂犯罪处罚根据来展开的,同时许多学者忽视了结合犯罪着手来探讨此问题,因此国内关于教唆未遂的研究结论并不科学,也没有形成清晰的被高度认同的观点。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教唆犯(共犯)二重性说认为,教唆犯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由,本案为黄某故意伤害案;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本案中,黄某教唆谢某等人对陈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谢某等人手持棍棒在陈某的养鸡场附近等候,因养鸡场人多而未能实施伤害行为。几日后,谢某三人临时起意,放火将陈某的养鸡场烧毁。后合川区公安局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第三部分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教唆未遂;第四部分是对本案中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学界关于教唆未遂的理论争议;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进行了解读;讨论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教唆未遂的理论困境;对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含义的理解进行了论述.;明确了教唆未遂的构成特点及教唆未遂的处罚原则,从而结合本案对黄某的行为构成进行了定性分析。在每个法理分析论述后都提出了作者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观点;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对案例和相关法理的具体分析,得出黄某的行为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教唆未遂。对于黄某的所教唆的故意伤害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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