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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开征房产税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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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沪渝开征房产税及其初衷

(一)沪渝房产税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二)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初衷

二、沪渝开征房产税质疑

(一)沪渝开征房产税的权限质疑

(二)沪渝开征房产税的程序质疑

(三)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公平质疑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税收立法权限

(二)提高税收立法透明度

(三)坚持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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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久调不下的背景下,沪渝政府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房产税征收试点。沪渝开征房产税对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重要的意义,但其仓促出台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沪渝开征房产税的意义及反映出来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提供参考。全文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沪渝开征房产税回放。主要概述了沪渝房产税出台的背景及过程,沪渝开征房产税的意义,并引出沪渝开征房产税存在的不足,由此明确了本文主旨,即拟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沪渝开征房产税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沪渝开征房产税质疑。沪渝开征房产税虽然意义重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部分主要根据我国税法基本理论,对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首先,沪渝开征房产税违背税收法定主义。沪渝开征房产税实际上是沪渝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转授权”而进行的“税收立法”。虽然授权立法同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然而,转授权却是我国《立法法》明确禁止的。从应然的角度,这也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即课税要素的变动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沪渝开征房产税违背了税收立法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沪渝房产税出台的整个过程缺乏公众广泛参与,违背了程序公开、程序民主的要求。再次,沪渝开征房产税违背了税收立法公平原则。由于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基础性工作不足,从而导致难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课税要素,税收公平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部分:相关建议。针对沪渝开征房产税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税收法治的角度,提出了三方面建议:第一,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第二,确立税收立法听证制度,提高税收立法透明度;第三,坚持税收立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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